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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所言不实愿受法律制裁”之后他被罚款8万元

发布时间: 2021-08-02 15:5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原告赵某军与被告邵某珠、邵某富、邵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赵某军诉称,2017年邵某珠向其借款50万元后,近四年时间里仅支付了2万元利息,多次催收,但借款人邵某珠拒不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保证人邵某富、邵某明也未履行保证责任。赵某军请求法院判决邵某珠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借款人邵某珠情绪激动地表示,赵某军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借条上写按月利率2%计息,实际利息高达10%。赵某军为了留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将50万元借款以转账形式汇入邵某珠账户,并当场要求取出现金5万元向他预付第一个月利息(俗称砍头息),且此后每月利息5万元均以现金方式交付。邵某珠表示自己已支付了8个月利息共计40万元,后来生意失利实在无力偿还。

  承办法官告知双方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可根据情节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借款人邵某珠向法庭提供了赵某军向其清收借款时双方的通话录音。录音中,赵某军对于邵某珠所说的已支付8个月利息40万元不做任何否认,称“这个嘛本来就是这样的,费用大家都已经说好的”“我也知道你是守信用的人,可是你现在没有付了呀”。

  面对内容明确的通话录音,赵某军称,是由于当时通话背景声音嘈杂,自己没有听清楚邵某珠所说的话所以没有及时否认。

  承办法官根据法庭调查、证据质证等情况,采信了邵某珠提供的证据,认定借款本金为45万元,邵某珠已支付40万元本息的事实,并据此作出判决:由被告邵某珠归还原告赵某军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赵某军在庭审中撒谎的行为,婺城法院认为,在承办法官向其告知虚假陈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赵某军仍当庭发誓其陈述属实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赵某军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赵某军罚款8万元。

  赵某军不服该处罚决定,依法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近日,金华中院作出了维持处罚决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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