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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快来提供有效线索

发布时间: 2021-09-10 21: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朝阳法院在执行田君英申请杨荣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荣品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杨荣品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田君英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朝阳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杨荣品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执行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93675号民事判决书。

  本金2 816 447元及借期内利息1 689 868.2元,并以562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8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36 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8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497 6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

  凡向朝阳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杨荣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南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李森法官收

  田君英申请执行杨荣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京0105执恢6836号),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京0105民初93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荣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田君英借款本金2 816 447元及借期内利息1 689 868.2元,并以562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8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36 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8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497 6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判决已生效。田君英于2019年7月31日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朝阳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依申请人申请,朝阳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对本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进行了冻结,但余额不足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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