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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逝世妻子能否被认定为供养亲属资格

发布时间: 2021-09-01 13:5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青岛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案件,一公司反对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对因病逝世职工妻子的供养亲属资格,将服务中心告上法庭。法院: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也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救济费。

  王香今年64岁,她的丈夫张帅生前是亚华公司的职工,2017年张帅因病逝世。王香没有工作,平日里生活全靠丈夫在亚华公司打工获取的收入,张帅去世后,她的生活一度陷入窘迫。2020年4月,她从别人处听说,对于因工死亡员工的家属,公司有义务“养活”,于是她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咨询。仲裁委委托青岛市某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对王香的遗属资格予以认定。

  服务中心从居委会和街道办处了解到王香农保退休,没有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其主要生活来源是张帅生前在亚华公司上班的工资。2020年8月,服务中心作出《关于王香供养亲属资格问题的复函》,认定其具备享受张帅供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资格。

  王香拿着《复函》向亚华公司申领救济费,亚华公司认为王香和张帅育有一子且已成年,如果王香生活困难应该找她的儿子付赡养费,而不是找自己申领补助;同时,王香还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她的基本生活足够得以保障。况且张帅是因自身疾病去世,与公司无关,因此公司不可能“供养”王香。亚华公司认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复函存在错误,侵犯了他们的合法利益,于是将服务中心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认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认定》执行”。

  本案中,第三人王香的丈夫张帅于2017年因病死亡,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出具的证明证实,王香的主要生活来源系张帅生前在亚华公司工作时的工资,故王香符合非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资格的认定范围,服务中心据此作出认定于法有据。

  关于亚华公司认为王香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且保险数额高于黄岛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王香与张帅的儿子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的观点,法律规定供养亲属可以领取抚恤金的目的在于防止供养亲属因职工死亡而造成生活来源的灭失,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是否享有社会保险及子女是否履行赡养义务并不妨碍供养亲属资格的认定,故对亚华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供养亲属,是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都规定供养亲属要求职工因工死亡,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因此本案中王香的丈夫虽不是因工死亡,但仍然能获得救济费。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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