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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工小说法④丨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发布时间: 2021-08-06 20:3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违法分包或转包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及损害赔偿,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应分别分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主张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有权利向包工头要求赔偿自己垫付的费用及其他损失。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原有的法律更多地强调合同的相对性,忽略了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的主体是农民工。上述规定有力地保障了建设施工领域中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将极大地提高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如果职工是执行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技术成果,其因此产生的知识产权归用人单位所有。如果是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发明创造,用人单位无权获得相关的知识产权成果。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事务是合伙人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共同事务,其与合伙企业不形成劳动关系,不算职工,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亦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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