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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判刑六个月希望耒阳不会有

发布时间: 2021-07-31 08: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2021年5月17日13时许,章某与妻子搭乘岳阳至荣家湾城际公交车。途中,

  随即,其持车内一不锈钢材质垃圾桶向驾驶人周某砸去,因车内有驾驶人位防护措施未砸到周某,但致使车辆部分仪表盘损坏。

  章某被其妻子拉开后仍继续对周某进行辱骂。随后,周某将车辆停靠路边,售票员打开车辆后门,在其他乘车人员的劝解下,章某下车离开。

  经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章某在行驶中的公共车辆内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车辆正常行驶,危及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妨害安全驾驶罪。

  被告人章某对行驶过程中载有10余名乘客的公共交通车辆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应从重处罚;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有不少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领域。具体有哪些?

  袭警罪、妨害安全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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