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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男子试工当天猝死被认定工伤企业喊冤

发布时间: 2021-05-02 14: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广东东莞一男子还没办理入职手续,试工当天,下班后在茶水间晕倒,工友及时拨打120急救,送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

  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向涉事工厂索赔120万元。涉事工厂认为,可以给一定人道补偿,但当事人未与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当天只是试工,且是由于自身疾病身亡,不是因工受伤。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认定为工伤,因为没有购买社保,赔偿费用由企业负担,具体赔偿额度则需要双方进一步协商。

  悲剧发生在2月23日,医院给出的诊断结论是“猝死”。死者老肖当天在东莞市智宏机械有限公司从事“焊工”工作。按照东莞市智宏机械有限公司老板徐先生讲述,老肖当天是试工,按照公司用人程序,要通过试工考察其是否符合公司的用工标准,如果符合标准,公司才会为其办理入职手续。

  老肖当天的试工,上班到晚上8点58分,根据当时监控视频显示,晚上8点58分,生产车间已经关闭电气,老肖离开车间到茶水间拿茶杯接水喝的时候突然倒地。现场的工友发现这种状况,第一时间打120急救,晚上9点10分左右,120急救车赶到东莞市智宏机械有限公司,随后将老肖送往黄江医院抢救,最后还是没有将老肖从死神手里抢回来。

  老肖的突然离去,给家里带来了无比的痛苦。因为老肖的事故是发生在东莞市智宏机械有限公司车间内,在处理完其身后事后,家属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认定。

  4月28日上午,南都记者致电老肖的家属,家属告诉南都记者,老肖出事当天确实是第一天在东莞市智宏机械有限公司上班,也确实还没有签劳动合同。事实上,其之前在这家企业上过班,后来辞职了,这次是再次回到工厂上班。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认定了,这个事故属于工伤,所以要求企业按照工伤标准来赔偿。

  “家属要求赔偿120万元,我们根本赔不起。” 东莞市智宏机械有限公司老板徐先生直呼很冤,死者还没有正式入职,当天只是来公司试工。公司并没有正式录用他,没有理由让公司承担责任。且是由于其自身疾病死亡,不是因公受伤。

  事实上,公司已经给了5万元的丧葬费。双方目前还在因为赔偿问题僵持着。对于社保部门给出认定是工伤的意见,东莞市智宏机械有限公司老板徐先生表示不同意。

  关于这个伤亡事故,公司也已经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回复。除了提出老肖当天只是来公司试,不算工伤的意见外。还提出其他意见,老肖在入职时填写虚假材料,本次死亡因有其自身承担。加上其自身具有重大疾病,却未在填表时未作任何说明。

  公司事后查阅资料发现,老肖在2019年曾在公司做个半个月,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离开。在入职体检表上,也注明“二级高血压”,可这次却未向公司做任何说明。东莞市智宏机械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死亡事故也是由于其自身疾病造成,跟公司无关。

  事实上,类似这种自试工当天就出现悲剧的情况,并不是孤例。2020年10月底,上海金山区朱泾镇一企业也遇到同一的情况,男员工入职2小时后猝死。家属称死者受雇于防护公司,在岗位上猝死,公司于情于理都应为其死亡承当责任,要求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却认为员工刚到岗仅仅2个小时,公司也未安排重体力劳动,是员工身体原因导致悲剧发生,公司没有过错,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此事最后经过调解,工伤认定赔偿90万,企业人道主义补偿5万。

  就此伤亡事故,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4月12日给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书上注明,工伤伤情诊断结论是“猝死”。

  4月28日上午,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江分局工作人员李先生给出回应,虽然死者没有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当天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死者的事故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李先生回应,试工是了解应聘者的一种手段,但是我国劳动法律中并没有试工这一法律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基于用工这个客观事实。死者到岗工作1天实际已与防护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死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猝死原因不影响工伤认定。

  李先生表示,如果企业对此这个工伤认定不服,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报纸上那个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赔偿;若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由单位承担所有赔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假如职工因工作原因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相关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指的就是,员工任职地区的6个月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月18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43834元,即2021年度发生的工伤案件,其赔偿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大约为876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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