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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已久的“惩戒权”将至教师以后不必再战战兢兢

发布时间: 2021-08-23 14: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今天,《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布,公众可以对此提出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业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教师是否拥有惩戒权,一直是近年来广受人们讨论的问题。部分家长认为,教师没有权力惩戒自己的孩子,其实家长的这种心理也可以理解,现在大多数独生子女,六个大人围着一个孩子,自然是“捧在手心疼”,自己都不舍得说孩子半句,更不允许别人惩戒自己的孩子了;除此之外,的确有一些教师没能把握好惩戒权的“度”,确实伤害到了孩子的身心健康。

  “学生上课讲话,老师罚站了学生一节课,老师被家长告到了教育局;学生考试成绩下降了很多,老师批评了孩子几句,学生跳楼了……”这样的事例数不胜数,尤其是随着现在的网络越来越发达,消息传播得越来越迅速。面对这种情况,更多的老师选择“得过且过”,选择“敬而远之”,不敢惩罚学生,甚至有老师自嘲说:“学生犯错了,我心都急肿了,但是我宁愿把我自己锤两拳,我也坚决不敢动学生一根汗毛。”

  然而,惩戒权和表扬鼓励学生一样,是教育的一体两面,是教师教育工作的必要内容。纵观古今,我们就会发现,教师的惩戒权自古有之。我国古代先贤有尊师重道的传统,对教育、教师的重视程度可以说不亚于今天,古话有“严师出高徒”,古代私塾有“戒尺”,戒尺就是教师威严的一种象征。

  可见,教师威严在教育活动中的重要性。而现在,很多教师最缺乏的恐怕就是威严和尊重了。在过去,大家都“怕”老师,而在现在,是老师“怕”学生,老师害怕自己稍有不慎就被学生举报了,因此,很多老师“提防”着学生,害怕自己得罪了学生,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教育的结果会有多不堪。

  教师拥有一定的惩戒权是必要的,但是怎么界定这个权力?既要让老师敢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工作中能够尽心尽责地为学生好,而不是“怕”学生;又要对教师有所约束,因为教师面对的大多是未成年人,教师有惩戒权不代表着可以随意地惩罚学生,以防伤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其实惩戒的争议,背后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中缺乏对此的界定,而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公布,也是对完善教师惩戒权的一种发展,说不定不久之后,教师就再也不用战战兢兢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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