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退出]

您现在的位置:返回首页

你我本无缘分全靠交警严

发布时间: 2021-08-22 20:3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近日,天津就出现了一起令人惊奇的案例,2人同桌饮酒,分开后又在警车内碰面。经过抽血检测,2人分别属于酒驾和醉驾,均已被交警查处,网友直呼“你我本无缘分,全靠交警严”。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GB/T19522-2010)》规定:

  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

  ●饮酒驾驶 = 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 1000-2000元罚款 + 一次记 满12分

  ●饮酒和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 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 + 终身禁驾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 15日拘留+5000元罚款 + 吊销驾驶证 + 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 = 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 + 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 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 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追究刑事责任 + 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按照 “危险驾驶罪”定罪, 处拘役1至6个月,并处罚金。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即使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本文标签:

更多相关资讯

推荐内容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