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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组合“权”来啦

发布时间: 2021-06-21 15:3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在八月的开头,死神之子敬汉卿的一条名为“我被告知跟我22年的名字我不能用要我改名”揭露了商标流氓抢注网红的商标并利用法律漏洞牟取暴利的行为,并以2000万的播放量血洗b站短视频区。

  这次事件的主角papi酱公司旗下的“bigger研究所”(粉丝量近400万)的账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在版权保护期内的音乐作品,被版权所有者起诉,一审做出判决赔偿7000元。

  不论是侵权还是被侵权,都是法律意识淡泊的表现。在这个人人皆是媒体的时代,如果不想在某一天被一套组合“权”打(tao)懵(lu),必须先了解基本的“权”“法”路数。

  不论是直接购买所有权还是购买使用权,只要经过了版权拥有者的同意,那么你的使用就是合法的。

  所有艺术品的版权(包括音乐,文学等作品)都具有一定的期限,根据号称“保护文化软实力”的国际“根本法”《伯尔尼公约》(中国1992年加入,在瑞士伯尔尼起草)规定,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而当作品的保护期限到了之后,该作品的版权不再受到法律保护。所以我们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尽情使用莫扎特,巴赫,阿炳等人的音乐,或者是摘录《红楼梦》《唐璜》等名著,但当我们使用未过保护期的作品时就要小心了。

  一般来说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使用权,出租权,获得报酬权,表演权,翻译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等等等等,林林总总十余项权利。

  并且都受法律保护,除了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触动这些权利的都属于侵权。

  严格意义上说,任何未经允许进行对原有作品的发表,抄袭,公开表演等均构成侵权(不论是不是商业行为)。

  当然,一般也不会有作者追究非商业化的侵权行为。因为诸如路演,同人作品等大都是对作品的良性二次宣传。但也不是没有例外,J.K.罗琳就多次表明她对同人作品的不满。

  而商业化的作品就要小心了,因为相比非商业化的行为而言,商业化作品拥有更高的曝光度,牟利行为也更容易招致版权所有者反感。前些年沸沸扬扬的金庸状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一案就是因为江南在未经老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老先生书中人物名称。

  (据悉,当年在周星驰的电影《功夫》里,每提一次金老先生塑造过的人物的名字就要付给老先生一万元。)

  在这个网络时代,我们必须要加倍小心,小心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犯,也要注意不触犯他人的权利,并且适时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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