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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归农”点燃农民革命热情

发布时间: 2021-06-20 08:4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耕者无其田”,是旧中国广大农民的悲惨状况。中国共产党在土地法中明确了“地权归农”的政策,第一次满足了农民对于土地的渴望,并为陕甘宁边区土地法规、甚至新中国一系列土地立法指明了方向。

  “历史是过去的现实,现实是未来的历史”,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来临之际,新法制报记者再次走访中央苏区,追溯那段法律唤醒民众的动人历史。

  农民对于土地的渴望古已有之,然而,第一次对其予以满足的,是中国共产党制定的第一部代表农民利益的土地法规《井冈山土地法》。

  在率领秋收起义的余部到达井冈山后,******东开始了没收分配土地的试点。事实上,早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东就已经敏锐地意识到了一个问题:“解决农民问题,就要解决土地问题,这是要立即实行的问题。”于是,1928年12月,《井冈山土地法》横空出世。

  该法全文共9条,明确“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分配给农民个人或共同耕种;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

  之所以重新分配土地给广大农民,源于当时农村土地的分配情况。据江西理工大学中央苏区法治研究中心严九发博士介绍,旧中国的大部分土地掌握在地主富农手中,占人口70%左右的贫雇农民只有20%左右的土地。更有甚者,占人口55%的雇农和其他农村居民根本没有一寸土地。

  “种了万担粮,农民饿断肠;织了万匹布,农民无衣裳;盖了万间房,农民住草房。”严九发说,从当时流传的民谣可见,底层农民过着极其悲惨的生活。

  “为了改变广大农民被残酷剥削的生存困境,《井冈山土地法》从根本上改变了生产关系,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像火山一样喷发出来。”严九发说,1928年,井冈山根据地的粮食产量增长20%,当地群众纷纷送子、送夫参军,并组织赤卫队、暴动队、青年团、妇女会等协助红军开展工作,保卫胜利果实。

  据了解,同一时期,各革命根据地举行了一百余次农民暴动,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拉开了帷幕。

  在赣南、闽西革命根据地,******东提出一系列深入进行土地革命的政策和原则。1929年4月,他主持制定《兴国土地法》,将《井冈山土地法》规定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明确了土地革命所打击的主要对象是地主阶级。

  “除了这一原则性修正及部分条例细节的调整外,贫农在革命以前所欠债务也得到废除,分得土地的农民家庭收入大为增加,贫雇农的社会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严九发说。

  1929年7月,在******东的指导下,闽西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中作出“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抽多补少”的原则规定,使闽西60多万贫苦农民得到了土地。

  1930年2月,在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则指导下,兴国等6县全境和永丰等县部分地区全面开展分田运动。

  与此同时,农民跟随中国共产党的决心也更加坚定了,激发了他们投身革命的热情。“受尽压迫剥削的民众,对于苏维埃每一具体的施政,简直如同铁屑之追随于磁石。”

  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了《土地暂行法》,吸收了《兴国土地法》的经验,“兴国经验”正式走向全国。

  “从《井冈山土地法》到《土地暂行法》,都规定土地所有权归苏维埃政府。”江西理工大学中央苏区法治研究中心欧明生博士表示,要想点燃农民的革命热情,“必须使广大农民在革命中取得他们唯一热望的土地所有权”。

  1931年5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专门发布了《关于土地问题的布告》,向群众公开宣布“一经分定的土地,即归农民所有,任其出租买卖,生的不补,死的不退。”

  “苏区粮食产量因此大幅度增加。”实践证明,“地权农有”政策调动起了农民革命积极性。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会议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下称《土地法》)明确规定:“没收地主及其大私有主的土地和财产,分给贫雇农民和中农。”《土地法》明确废除一切地租、高利贷债务和苛捐杂税,以解放农民。

  欧明生说:“《土地法》符合广大贫苦农民的利益,这使得农民自身权益和民主革命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农民为了保田、保家积极参军参战,支援前线。”

  在他看来,作为土地革命时期施行时间最长、贯彻地区最广、影响也最大的《土地法》,使得全国土地问题的解决有了依据,各根据地以后分别据此制定了本地区的具体执行方法。

  走进瑞金叶坪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旧址,可以看到,木板将大厅隔成15个小房间,其中一间就是土地人民委员部当年的办公室。据记载,该部下设没收分配局、山林水利局、土地建设局和调查登记局等,专门开展耕田、水面、山林的调查,并根据“地权农有”的政策,推动农地土地登记、发证的新举措,是如今农业部和自然资源部的前身。

  1933年4月,土地人民委员部随中央机关迁驻距叶坪村不远的沙洲坝。此处的旧址是一座黛瓦白墙的简陋瓦房,系后来修复的。

  当年,从这一间小房、一座瓦房内颁发出去的耕田证、渔塘证、耕山证,被苏区农民看成是农民持有土地的“护身符”。“地权农有”的土地立法精神,就这样慢慢走向全国,走进农民的心里。

  “地权农有的政策,直到1934年中央政府撤离瑞金,次年抵达陕北后,仍然发挥着一脉相承的作用。”严九发说。

  他表示,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陕甘宁边区在法制建设上进一步探索,制定了一系列土地法规。其逐渐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地权农有”的土地制度,“为其他革命根据地乃至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土地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目前我国的土地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和物权法的相关部分,以及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专门法组成,都对如何赋予人民更多土地财产权利、更好保护人民土地权益进行了详细规定。”严九发说。

  具体到江西,《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改)》也进入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围绕耕地保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征收、乡村振兴等问题,省自然资源厅近期赶赴各设区市进行调研,目的就是要在立法中,确实保护好百姓的土地权益。

  历史也再次证明,土地革命作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内容之一,它是党践行初心和使命的具体体现。党领导广大农民“打土豪、分田地”,就是要让广大农民翻身得解放,就是为人民根本利益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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