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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股和六种同股不同权模式用超级AB股持股002%也能控制公司

发布时间: 2021-06-17 14:4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原标题:AB股和六种同股不同权模式,用超级AB股,持股0.02%也能控制公司

  而同股不同权并不是只有AB股一种模式,可以有AB股、ABC股、优先股、超级AB股、平均主义、特殊固定投票权的超级AB股等六种同股不同权的模式,下面具体介绍。

  京东、美团、小米等在美国或香港上市的公司都采用AB股,但京东是在上市之后才实行AB股的,上市之前并没有实行AB股。

  在国内,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符合条件的公司都可以设AB股了,而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不受限制的实行AB股。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法》第23至75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76至145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上A股(包括科创板、创业板)的公司、上新三板的公司必须都是股份有限公司(除极少数采用红筹架构上科创板的公司以外),也有一部分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上市,比如蚂蚁金服。

  但《公司法》第131条又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就是这么一句话,可以在不修改公司法的情况下,由国务院作出规定后,在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实行AB股或者优先股。

  这就是立法的智慧吧,因为现实经常变化,但法律又不能经常修改,制定法律既要考虑解决现存的问题、又要考虑到适应未来不断变化的情况,并不能像写鸡汤文那么简单。

  没有上市的大部分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除少数采用红筹架构上科创板的公司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全部都不是上市公司。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42条并不是新规定,在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已经是这么规定了,而上海高级法院也在2007年也对这个问题做过说明,在《公司控制权》第二版书里有案例,有公司在10多年前就已经采用同股不同权设计了。

  有人说设AB股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还说2020年8月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首次确立 “同股不同权”制度,可能是没有弄清楚《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是不同的?或者看不懂《公司法》第42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意思?

  由于《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更多,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更宽松,自由设计空间更大,所以没上市的大部分公司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在上市之前才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正因为这样,上市公司的操作未必适合于非上市公司,也建议不要盲目套用上市公司的做法。

  如果创始人想掌握公司控制权,建议在上市前请足够专业的人做设计,因为上市后面临很严格的规则和监管,上市之前没设计的,上市之后很多方法都不能用了。

  不要指证券等为上市服务的机构帮做这事,他们是做合规审查的,就是管60分的事。

  如果创始人持股比例不高还想要控制权,是90分或120分才能做到的,并不是60分可以解决的。

  从上市开始,蔚来汽车的股票共分为A、B、C三类,A类股票每股可投1票, B类股票每股可投4票, C类股票每股可投8票。

  持有C类股票的只有李斌1人,上市时的持股比例为14.5%,能够控制约48.3%的投票权。

  持有B类股票的只有腾讯1家,上市时的持股比例为12.9%,拥有21.5%的投票权。

  国内的优先股,和融美元基金在开曼群岛设立公司后、给投资人发行的优先股不同,虽然名称都叫优先股,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2013年《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优先股作出规定, 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公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优先股的相关规则。

  (2)上市公司(含******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注:其实就是新三板的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2)在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先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之后才能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优先股股东表决权受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以放弃投票权为代价,获得财产方面的优先权,所以,在A股上市也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而避免控制权被稀释。

  一些融美元基金的公司,在开曼群岛设立公司后给投资人发行优先股,那种优先股与国内的优先股完全不同。

  投资人拿的优先股除了有财产优先权以外,还与普通股股东一样有完整不受限制的投票权,甚至还要求一票否决权等特殊表决权。

  与开曼的优先股相比,国内优先股的机制更符合责权利对等原则,优先股股东以放弃表决权为代价,获得财产方面的特权。

  而开曼的优先股,既要财产方面的特权,也不放弃表决权、甚至还要求特殊表决权。由于很多公司融资处于弱势地位,不得不接受投资人这种双特权的要求。

  国务院和证监会关于优先股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已,可以自由设计优先股规则,但我并不建议非上市公司采用优先股,因为有其他比优先股更适合的方法。

  上市公司因为受规则限制,能选择的方法不多,所以优先股也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方式。

  巨人网络想收购境外的游戏公司Playtika,收购价是305亿元,但上市公司这么大额收购是需要报批的,报批时间遥遥无期,万一获批后卖方变卦了或已经被别人买走了呢?

  所以巨人设计了特别的方案,先借助13家财团的力量把Playtika买下来,等获批后再装入上市公司。

  为此和13家财团成立Alpha公司用来收购Playtika,13家财团在Alpha公司的持股比例为99.98%,巨人香港持股比例为0.02%。

  可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团队希望收购方熟悉游戏行业,而作为收购方主体的Alpha公司,13家财团持股比例高达99.98%,他们没有游戏经营管理经验,无法符合Playtika管理团队的要求。

  为了使Playtika管理层相信,被收购后的公司由有游戏经验的巨人方主导,而不是由外行的财团管理,他们为Alpha设计了一种特殊的制度,我们把它叫超级AB股,因为比普通的AB股超级很多,巨人持股0.02%就能控制公司。

  Alpha的公司章程规定,13家财团只对4种事项有投票权,其他事项的投票权是0。

  而持股0.02%的小股东,除了4种事项与持股99.98%的大股东共享表决以外,对其他事项的表决权是100%。巨人的这种投票权设计类似于国内的优先股,但13家财团没有财产方面的特权。

  贵州的一家公司共有三位股东,持股比例是93.33%:5%:1.67%,他们2007年版的公司章程规定,每一股东有一表决权,就是按人数投票,所以持股93.33%的股东投票权和持股1.67%的股东投票权是一样的,三位股东的投票权都是1/3。

  这种平均主义的投票权规则对小股东更为有利,不再是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

  安徽的一家公司在2001年8月成立,股东是兄弟四人,大股东持股34%,另外三兄弟各持股22%。

  他们的公司章程规定,大股东在某些事项上有52%的表决权,其他三位股东只剩下各16%的表决权,换监事需要2/3以上票数通过。

  2019年他们想换监事,想把四股东撤了,大股东和二股东投同意票共持股56%,三股东和四股东投反对票共持股44%。

  大股东和二股东说撤换监事已经达到2/3以上票数,但四股东说只有56%的票数,没达到公司章程规定2/3的票数要求。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法定意义下的常态,但《公司法》第42条后半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更体现了公司自治的精神,即《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而且章程规定优先于法定,这一点正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股东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

  大股东+二股东共持股56%,有68%的投票权(52%+16%),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2/3票数,所以监事被成功撤换了。

  如果是A股上市公司,只能采用普通AB股或者优先股,而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用六种中的任何一种,在《公司控制权》第2版的书里有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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