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退出]

您现在的位置:返回首页

老有所依的“居住权”妥妥的

发布时间: 2021-04-20 08:3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被告李甲,能听到吗?”红桥法院e调解室里,审判长冯晓飞正在询问着屏幕里身在美国的被告。屏幕前坐着的,是做为原告的妹妹李乙的代理律师,和同为被告的父亲赵某。妹妹与自己的父亲和哥哥对簿公堂,究竟是怎么回事?

  赵某今年已88岁高龄,行动不便,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两个子女都定居在国外,妻子去世后,赵某便请了保姆长年专职照顾自己。

  因母亲去世多年,父亲年事已高,担心父亲名下两套房产的归属问题,女儿李乙希望属于母亲的那部分房产份额进行分割,与父亲和哥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这才到了法庭上。

  为解决老人心中的担忧,法官耐心劝导双方,希望远在海外的二位子女能够担负起赡养、照顾老人的责任,让老人安享晚年。

  经过调解,赵某也放下了心理包袱,为了避免以后因遗产问题再次出现矛盾,愿意以此机会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利,将自己名下两套房屋由自己的两个子女分别继承一处。

  但是,老人今后居住的问题如何解决呢?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释明《民法典》中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即在其中一处房屋上为赵某设立居住权,赵某享有对该房屋的居住权直到其去世,在赵某居住期间不得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做出处分。

  根据赵某本人的居住意愿和双方的调解,赵某的女儿表示愿意让父亲居住在自己继承的那套房屋中,法官在调解书中为这处房屋设立了居住权,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已至耄耋的赵某能够安心度过晚年,横在这个家庭中已久的矛盾被化解了,亲人之间的关系也得到了修复。

  安居乐业是人们一生的追求,居住权为生活需要而设立,解决特定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保障弱势群体,准确理解和适用居住权制度,通过居住权制度让更多人“住有所居”“老有所依”。

本文标签:

更多相关资讯

推荐内容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