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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ETF发起式联接D:关于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交易型开放式指

发布时间: 2022-05-23 15: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ETF发起式联接D : 关于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增设基金.

  原标题: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ETF发起式联接D : 关于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增设基金份额并修..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发起式, A类份额基金代码:012862,C类份额基金代码:012863,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1年8月11日成立。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2年5月23日起,本基金转型为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增设D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

  本公司旗下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22年3月3日正式成立,与本基金使用同一标的指数。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适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决定自2022年5月23日起,本基金将转型为联接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ETF发起式联接”,原各类基金份额代码不变。

  本基金A类、C类和D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1、修订后的《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自2022年5月23日起生效,《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前后对照表》。根据前述修订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由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 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由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汇添富中证电池 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汇添富中证电 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监会对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及后续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 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投资于 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 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中证电 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 添富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中证电 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中证电 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 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 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中证电 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由汇添富中证电池主 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 添富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中证电 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中证电 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 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汇添富中证 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 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 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 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 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 同)等人员的资金 6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 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日期 31、存续期:指《汇添富中证电池主 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至《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 标 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C类、D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 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7、目标 ETF:指另一经中国证监 会******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ETF”),该 ETF和本基 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以求达到投资 目标。本基金以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 ETF”)为目标 ETF 6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汇添富中 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6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 认购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 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最小化。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 最小化。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年提前终止的情 况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万元人民 币。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七、本基金与目标 ETF的联系与区 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二 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主要 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 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 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 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 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 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 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 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 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业绩表现可能出 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 标 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

  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 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 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仍需保留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所指的现金类 资产范围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采取 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 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 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 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 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 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分别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 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 金份额类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 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 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 用收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C类基金份额或 D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 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 A类、C类和 D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 D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 类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费率水平。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可设 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 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

  十一、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 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 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则基金管理人适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 本基金采取 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 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 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 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 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届时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 录。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汇 添富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关于准予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1]2089号)准予募集******,基 金管理人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1年 7月 26日至 2021年 8月 6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 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汇添富 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21年 8月 11日生效。 2022年 3月 3日,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成立。基金管理人 根据《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决 定将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汇添富中证电池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 接基金,即本基金。 自 2022年 5月 23日起,汇添富中 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正式转型为联接基金,《汇添富中证电池 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汇添富 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 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 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 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 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 告。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 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 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 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人民币 的,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 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 行。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 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 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 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 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 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 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 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 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的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 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人民币 的,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 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业务的公告中规 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 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业务的公告 中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 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 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将和 D类基金 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 额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C 类、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C类、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 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 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无法进行目标 ETF交易。 10、目标 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1、目标 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 或目标 ETF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除发生上述第 4、9项外暂停申购情 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3、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 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3、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 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无法进行目标 ETF交易。 7、目标 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目标 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 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3)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所产生 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 理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6)按照目标 ETF基金合同的约 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目标 ET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等 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9)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 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适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采取 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等 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内容; (8)由于目标 ETF交易方式变更、 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 进行合并等情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由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 ETF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 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 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 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的特别约定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的联接基

  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 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 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前述比例的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 括目标 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 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 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 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 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 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 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 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 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 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 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 投资于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 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 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将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 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 投资于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 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 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 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资于目标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 法,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来 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 整。 当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 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 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 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 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 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好 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 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 成份股进行调整。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来构建 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对其进行适时调 整,以拟合、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表现。 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 情况、股票发生增发或配股、成份股停牌 或因法律法规原因被限制投资、市场流 动性不足等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 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 的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 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 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 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增发、配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方便 特定的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本基金不参与目标 ETF的投资管 理。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 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 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 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 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 成份股进行调整。 2、目标 ETF的投资策略 (1)日常运作期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有如下两种方 式: 1)申购和赎回:以组合证券进行申 购赎回;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 ETF上市交 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 ETF基金份 额的交易。本基金主要以一级市场申购 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在目标 ETF二 级市场交易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也可 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目标 ETF。 当目标 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 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 的变更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每个交易日申购赎回

  股等股权变动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 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 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基金申购赎回情况,调整股 票投资组合,以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 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原因发生相应 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 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情况及本基金实际权益类资产仓位情 况,来决定对目标 ETF的操作方式和数 量。 1)当收到净申购时,本基金将根据 净申购规模及实际权益类资产仓位情 况,确定是否需要买入成份股,并申购 目标 ETF的操作; 2)当收到净赎回时,本基金将根据 净赎回规模及实际权益类资产仓位情 况,确定是否需要对目标 ETF进行赎回, 并卖出赎回所得成份股; 3)在部分情况下,本基金将会根据 目标 ETF二级市场交易情况,适时选择 对目标 ETF进行二级市场交易操作。 3、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 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 标 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 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 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 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 管理人将考虑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部 分或全部替代。

  三、投资策略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 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 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 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 策,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 高本基金的收益。在资产支持证券的选 择上,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 6、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 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 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 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 策,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 高本基金的收益。在资产支持证券的选 择上,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 8、期权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除上述(1)、(2)、(7)、(10)、(11)、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除上述(2)、(7)、(10)、(11)、(16)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第(16)项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 性限制、目标 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 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6) 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 务。因证券市场波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 标 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 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为联接基金 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4)买卖除目标 ETF以外的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电池主题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中证电池主题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并发布。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电池主题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中证电池主题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并发布。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 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 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目 标 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 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 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 ETF 的联接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通过投资目标 ETF,紧密跟 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 险收益特征。 七、目标 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 处理方式 目标 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 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 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 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 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选取其他合适 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 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的表述 部分,或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交易方式变更; 2、目标 ETF终止上市; 3、目标 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 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 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 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 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 标 ETF。但目标 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标的指数事项 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

  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 决,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 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 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基金份额、 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0、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 以目标 ETF 估值日的净值估值,如该日 目标 ETF未公布净值,则按目标 ETF 最 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 别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 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10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发生暂 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 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11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类、D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次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 日起 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次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 日起 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 0)的 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 持有目标 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 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 0)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 持有目标 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取 0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5%。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次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 日起 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 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5%年 费率计提,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D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 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 据《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该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 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 D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 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日至 12月 31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 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当说明基 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 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 有的期限等情况。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 集;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持 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五)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变更目标 ETF;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 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 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招募说明书 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 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等。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发生暂 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 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 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 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 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 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 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本基金《基金合 同》自 2022年 5月 2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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