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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将立法规范养犬行为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携犬进入

发布时间: 2021-08-28 15: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遛狗不拴绳、犬粪不清理、放任犬只恐吓他人近年来,不文明养犬行为成为城市管理的顽疾。淄博市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如何规范养犬行为,2019年11月份首次发布实施《淄博市文明促进条例》,对文明养犬作了规范;2021年8月25-26日,专门为养犬设定“红线”的地方法规《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进行了审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养犬人数不断增长,犬只数量急剧增加,由此出现的影响市容环境、扰民伤人、涉犬矛盾纠纷逐年增多、传染病传播隐患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淄博公安机关接到涉犬警情,2019年2207起,2020年2560起,增加353起、增比16%;淄博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提交此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从养犬管理的客观需求出发,明确了部门职责,解决了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其中规定,公安机关牵头规范养犬管理工作,负责犬只登记,建设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查处犬扰民、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养犬管理和服务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和疫情处置,发放犬只免疫证;负责犬只集中饲养、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负责犬只检疫、犬只免疫点布设;会同相关部门界定和公告养犬种类及标准

  淄博的养犬管理工作实行限养区和非限养区管理制度。限养区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规划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非限养区。

  限养区内实行犬只免疫、准养登记制度;非限养区实行犬只免疫、备案登记制度。犬只未免疫的,不予登记。

  限养区内,不提倡养犬。而个人或单位养犬的,每户或每个单位限养一只犬。本条例施行前超过限养数量的,在进行犬只免疫并补办准养登记手续后可以继续饲养。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该在幼犬出生后四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饲养,或者交送犬只收容留检场所饲养。

  针对群众反应强烈的不文明养犬行为,《条例(草案)》对养犬人提出了很多禁止性行为。比如,不得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有部位和公用设施饲养犬只;不得携犬只进入禁入公共场所;不得虐待、弃养犬只;不得放任犬吠扰民或者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得组织和参与斗犬活动。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用束犬绳(链)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养犬人携犬出户,还应当为犬只佩戴登记标识,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犬只。

  《条例(草案)》明确了犬只禁止进入的场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和医院(不含宠物医院)等教育医疗场所;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和体育馆等文化体育场所;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活动场所;市场、商场、商业区、餐饮等公共营业场所;公交、客运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售票厅、候车室;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革命教育基地、宗教活动等场所;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

  此外,对遛犬区域和时间、犬只伤人处置、狂犬处置、死亡犬只处置等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草案)》的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违法违规养犬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使群众身边经常发生的涉犬问题的解决有法可依。

  例如,养犬人未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承担农业行政处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在限养区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犬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不按规定办理犬只登记手续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登记的,对个人按每只犬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按每只犬处一千元罚款,并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在限养区饲养禁养犬只的,或者非因免疫、诊疗等携带禁养犬只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按每只犬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每只犬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未束犬绳(链)牵领等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或者未用束犬绳(链)牵领任由犬只乱跑影响市容环境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携犬只进入禁入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进入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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