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退出]

您现在的位置:返回首页

车狗相撞狗没事车坏了法院怎么判-----三湘都市报数字报刊

发布时间: 2021-08-21 15: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本报8月20日讯 遛狗不牵绳,小狗与小轿车相撞。意外的是,狗安然无恙,车却丢盔卸甲,这种交通事故如何判?今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人狗车祸案,狗主人因遛狗不牵绳,赔了车主4837元。

  2020年11月15日上午,长沙市芙蓉区某小区,童先生出门遛自家的比熊宠物犬。童先生一时大意并没给它绑上牵绳,这只比熊犬跑出楼道后,如同离弦之箭,一溜烟蹿至路边。在横穿马路的途中,一辆大众小轿车恰好经过,车狗撞在一起。幸运的是,事故发生后,小狗依旧活蹦乱跳,轿车车头保险杠带车牌却整体脱落。

  事发后,车主丰先生立即报警。童先生也紧急将爱犬送至宠物医院,经CT检查,狗狗在本次事故中毫发未损。

  事故发生后,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根据现场勘查,出具了一份《事故证明》,证明本次事故中丰某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遇童某宠物狗横穿道路,且未牵绳,导致了车与狗相撞,造成丰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受损的事故车辆在汽车修理店维修,共花了4837元。事后,车主丰先生要求童先生赔偿车辆维修费。

  童先生不服。“车与狗相撞,那么小的宠物狗在相撞后都并未受伤,而丰某的车辆严重受损,这不符合常理。我认为车辆在事故之前就已受损。这是碰瓷。”

  双方协商未果,丰先生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童先生赔偿车辆维修费损失。

  芙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童某的宠物狗未拴绳,该情形违反了《长沙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关于携犬出户必须用犬绳牵领犬只的强制性规定。综合考量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力大小,法院认定童先生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童某提交的关于宠物狗未受伤的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宠物狗在本次事故中没有受伤,并不能由此否定宠物狗与丰某车辆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文标签:

更多相关资讯

推荐内容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