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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天津这些地方禁止携犬进入

发布时间: 2021-07-25 08:2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为不断深化文明养犬工作,天津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文明养犬专项监督检查,集中治理不文明养犬行为。

  行动期间,市公安局成立8个督导检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深入各区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现场发现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确保不文明养犬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随着专项行动有力开展,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加大对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遛犬不采取安全措施、无证养犬等涉犬案件的查处力度。专项行动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涉犬案件40余起、新登记******犬只891条。

  昨天,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依法文明养犬,及时登记办理犬证,做好犬类疫苗接种,拒绝不拴犬绳等不文明行为,共同营造文明养犬的社会环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推动文明养犬工作深入开展,天津公安机关提示广大市民: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动物防疫法》中对于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是:

  (一)应当按照规定给犬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二)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对饲养烈性犬和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等两项内容明确了处罚内容,具体是:

  (一)《条例》第22条规定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二)《条例》第71条规定则,其中第一款、第二款由公安机关处罚。具体内容是:

  1、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

  2、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一)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因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出户的,将犬装在犬笼内,不得牵领。

  (二)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人同意。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八)不得妨碍、侵害侵扰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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