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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被骗一公司以销售翡翠为名非法集资数百万元

发布时间: 2021-07-02 08: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以销售翡翠为名向不特定群众吸收投资款,并招募专门从事吸收投资款的营销人员诱导群众进店投资,共向不特定人群融资人民币320.75万元。

  2017年4月,被告人聂某某等人在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成立公司,被告人宋某任公司监事,该公司主要经营批发、零售珠宝首饰等业务。

  2017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聂某某等人为非法牟利,以销售翡翠为名向不特定群众吸收投资款,并招募专门从事吸收投资款的营销人员诱导群众进店投资,被告人宋某也参与该业务,其主要负责接待投资人,怂恿客户投资,并根据客户投资款按一定比例进行提成。

  被告人聂某某等人以“买一送二”(即投资五个月赚回本金、十个月赚一倍本金,每十天结算投资返利款),并以免费赠送高价翡翠为诱饵,以发放传单广告、赠送礼品等方式向公众公开宣传,共向不特定人群融资人民币320.75万元,向参与人返利(含活动奖金、退本数额等)人民币42.092万元,剩余集资款278.658万元。

  2017年12月10日,因被告人聂某某等人经营的公司无力返利,参与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拒不认罪,无悔罪之意,涉案参与人又多为老年人,社会危害较大,故在量刑时对聂某某酌予从重惩处。被告人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长乐法院对被告人聂某某、宋某依照我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聂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2786580元,返还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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