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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动物防疫法5月1日起施行不佩戴犬牌不系犬绳将视为违法

发布时间: 2021-05-01 15:2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央广网北京4月3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重庆一名8岁小学生上学途中被邻居家三只恶犬咬死的新闻再次引发全社会对养犬管理的关注。这样的恶犬伤人甚至咬死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类现象的管理从5月1日起将有法可依。

  5月1日起,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开始施行,如果没有按法律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不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的,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如果出现了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狗主人将被从重处罚,不仅面临民事责任,治安处罚,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恶犬伤人,甚至咬死人的事件时有发生,立法机关在对动物防疫法进行修订时也关注到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介绍:“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从防止传播狂犬病等疫病出发,就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加强犬只登记,加强流浪犬猫管理等重要环节,在法律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律师卢涛进一步分析:“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动物防疫法还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来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杨合庆表示:“作为地方立法的组成部分,设区的市级地方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养犬管理的具体办法。养犬管理的事情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努力,把这个事情管好。”

  动物防疫法还规定,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卢涛分析:“当前在一些比较大的城市里边,对于犬类的饲养是有相关明确的实施细则或者管理方面的行为规定的。但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对于犬只饲养的管理方面可能还不是那么规范、完善,这也就要求我们还是应该对于养犬的管理实施细则,在农村地区如何明确,如何规范,如何完善,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法律责任的承担,明确,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分析:“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没有拴狗绳导致狗伤害到了别人,一旦造成损害,养狗的人就要承担侵权的责任。这里必须要强调一点,伤害极有可能是咬伤的,也有可能是老人孩子被狗惊吓导致的伤害,也包含在内。”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烈性犬一旦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恶犬伤人造成死亡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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