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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犬咬人事件频发 是“狗祸”更是“人过”

发布时间: 2021-04-12 17:3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导语:烈性犬都属于城市禁养之列,可是为什么它们还能堂而皇之,招摇过市呢?在这样的语境下,有关部门在监管上是否有失管之责呢?

  昨天,陕西省卫生厅公布了6月份的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其中一个数字格外引人注目:6月份因传染病死亡20人,其中10人因狂犬病死亡,占到传染病死亡人数的50%。陕西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相关人员说一个月里10人因狂犬病死亡,这在以前从未发生过,夏季市民预防被狗咬伤刻不容缓。[详细]

  连日来,延安市子长县出现了一场“打狗运动”,起因是一名孩子和一名老人被狗咬伤后都出现狂犬病症状,75岁的老人已经死亡,孩子还在医院接受治疗。镇长刘海明介绍了基本情况:“从医院得知,马家砭一名孩子被狗咬后患狂犬病,还有一名玉家湾75岁的老婆婆被狗咬伤后已经死亡,医院诊断为疑似病例。”[详细]

  6月26日上午,家住四川武胜县沿口镇的两岁多女孩欣欣来到院子里喂狗。欣欣家养的土狗是两年前被欣欣奶奶抱回家的,一直当作看门狗养着。欣欣平时也经常给这条狗喂食。但这次,狗突然跳起来把欣欣扑倒在地,用前脚抓欣欣的脸,并在脖子上咬了两口。[详细]

  据这位专家介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详细]

  据介绍,尽管条例对于养狗有着细致的规定,但真正落实起来却难度不小。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告诉记者,犬只管理存在警力不足和实际处罚难的问题。“基层民警承担了大量社区管理和社会防控的工作,无法再投入大量警力在犬只管理工作上。每个分局治安支队虽有专门负责管理犬只的队伍,但人手普遍不足。”[详细]

  恶犬频繁伤人杀人,问题显然并不只在于“犬”,而更在于“犬”背后的人。尽管恶犬伤人事件的危害触目惊心,但回顾我国相关法律又会发现,要想充分到位地追究养犬人的法律责任,用法律制度的“缰绳”来系牢养犬人手中的牵绳,却并不是一件轻松容易的事情。[详细]

  事实上,30多年前,我国就有对恶犬主人实行刑事追究的规定。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及多次修改后的刑法,对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造成受害人死亡严重后果的动物伤人事件中的饲养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多处规定,处罚最重时,可依《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详细]

  烈性犬伤人,相关管理措施又该如何完善?专家指出,要治理城市“狗患”、杜绝恶狗伤人事件的发生,实现养犬的规范化、法治化,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除了教育引导市民依法养狗、文明养狗外,更重要的是有关职能部门应梳理执法体制机制,不断强化管理的末端落实。[详细]

  烈性犬伤人事件中,伤者和死者鲜红的血迹还没有淡去,希望他们的遭遇所激起的不只是一时的义愤,而是深刻的反思和有效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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