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退出]

您现在的位置:返回首页

滨州严查已开始罚款

发布时间: 2021-09-01 20: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8月30日下午,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中队依法处罚电动自行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交通违法。

  8月30日下午,交警支队宣传科邀请滨州电视台《民生论道》栏目记者随警作战,联合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在城区道路开展电动车未悬挂号牌、骑行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行动,并现场处罚一起电动自行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交通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需要登记的具体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八条 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七十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对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8条、第70条之规定处罚 。

  (二)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第1款、《办法》第24条第1款《法》第89条、《办法》第70条之规定处罚 。

  1、对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以及挪用、涂改、污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警部门将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4条、第28条、第70条的规定,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2、对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7 条 、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50元。

  3、对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7 条 、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20元。

  4、对逆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5条、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20元。

  5、对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8条、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20元。

  6、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8 条、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50元。

  7、对未满16周岁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2项、第 73 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89 条的规定 ,罚款20元。

  8、对违法载人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1 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57 条第 5、6、7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 条的规定,罚款10元。

  9、对路面违法停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9条 、第 89 条的规定,口头警告。

  10、对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9条、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10元。

本文标签:

更多相关资讯

推荐内容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