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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为公益诉讼立新规:行政机关“敷衍整改”视为未履职

发布时间: 2021-07-14 20: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四周年之际,7月14日,最高检公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澎湃新闻注意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经过两年试点,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8年3月,“两高”出台《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2019年4月公益诉讼检察职权相继写进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为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和规范依据。

  前述《办案规则》分为总则、一般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其他规定、附则等六章,共一百一十二条。

  澎湃新闻观察到,调查是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基础,贯穿案件办理的各环节、全过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但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调查方式,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有什么保障手段,一直缺乏明确的规定。

  为此,《办案规则》对调查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明确了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采取查阅、调取、复制执法、诉讼卷宗材料,询问,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咨询专业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翻译,勘验物证、现场等多种调查方式。

  《办案规则》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或者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

  此外,对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判断,是公益诉讼检察办案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澎湃新闻注意到,《办案规则》用多个条款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作了细化。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终结案件的条件即是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的情形;第八十二条列举了七种可以认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表示,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行政机关虽按期回复但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仅采取部分整改措施的”情形,也就是“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可以认定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行为人虽然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案件已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或者处置相关环境损害,需要继续履职的,如果行政机关“一移了之”,检察机关可以继续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检察机关办案中如何协调处理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前述《办案规则》依据相关法律,明确了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在诉讼中的具体衔接程序。规定检察机关经调查认为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起诉前需要先发布公告,以督促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适格主体及时行使诉权;对于社会组织等适格主体起诉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明确了支持起诉的条件、方式,以及撤回支持起诉的情形和后续处理等。

  “近年来,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均有提高,在推动环境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指出,司法实践中也出现值得关注的问题或苗头。例如,有的社会组织反馈拟提起公益诉讼,但公告期满后久拖不诉。还有个别社会组织在提起公益诉讼后,与被告私下进行和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确保公共利益得到切实维护。

  值得一提的是,《办案规则》还确立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立案管辖与诉讼管辖分离的原则。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考虑到检察机关管辖的特殊规律,人民法院正在推行集中管辖改革,规则对立案管辖与起诉管辖作了不同规定。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立案管辖与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级别、地域不对应,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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