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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申请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1-06-09 14: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拆迁补贴、拆迁安置在改建的过程中极为常见,但安置房因其特殊情况导致买卖的风险很大,甚至没有保障的。那安置房买卖是什么?安置房如何申请?在此篇中付璐律师就相关问题为大家进行解读。

  对于安置房的申请,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对此付璐律师强调,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每年向社会公布的地方标准执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

  拆迁安置房购买申请人填写《拆迁安置房申请购买资格审查表》并附申报材料附件,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实盖章,报房屋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拆迁责任单位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社区进行公示15天。对于这里付璐律师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初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复审合格后公示15天。当复审合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安置房办公室发给《拆迁安置房准购证》。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因此存在着价格不断上涨的可能性,付璐律师对此表示,很多时候这类情况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因此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拒绝交房,并提出一些要求,会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一个重要不可控因素。共有人会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付璐律师对此表示,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安置房最容易出现的,就是证件问题。因此付璐律师认为,第一步需要查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件,并且弄清楚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是一位还是几位共有?如果是几位共有,则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其次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安置房也是一种房产,因此购房者要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付璐律师强调,这主要包括售房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实、房产面积多大、该房产用途是什么、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各种问题。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只有对上述情况都应知尽知,才可以算是必要的了解。

  定向拆迁安置房是享受土地划拨、规定费用减免等有关的政策,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具体定向安置房所安置的对象是除了那些城市居民是被拆迁户的,也包括有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若有因为重大市政工程的动迁居民所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者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付璐律师表示,这种会按照有关的规定,被安置人是因此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那么房屋的产权就属于其个人,但在取得权的5年之内不能地进行上市交易。

  若是因为房产开发等的因素而被迫要动拆迁的,则动拆迁公司会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者为安置人代理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付璐律师表示,这类商品房与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也是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这种是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以上就是关于“安置房买卖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的解读,对此付璐律师强调,安置房的法律风险较多问题也较为复杂,不建议参与买卖。如果真的因有关需要需要购买,也需先了解清楚潜在的风险,减少财产损失的几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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