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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研究员年入百万考核不合格被调岗到营业部最终被中信解雇法院这么判考核标准及“忠诚奖”曝光

发布时间: 2021-04-29 08:4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事情是这样的,中信证券600030)一名工作七年的研究员周某,因年度“考核不合格”被调岗到营业部做客户经理,一个多月后又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解雇之后,高达上百万的“忠诚奖”、“绩效奖”究竟该不该发,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裁判文书显示,周某于2012年5月2日入职中信证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周某担任研究部高级经理,工资标准为55000元/月。

  《劳动合同书》显示,中信证券(甲方)按照绩效管理制度对周某(乙方)进行评估考核,考核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乙方接受甲方根据上述考核结果对乙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进行的调整,并同意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等的基本参考依据。

  周某表示,中信证券每年5月发放上一年度奖金的50%,剩余的50%于三年后以“忠诚奖”的形式发放,仅2016年及2017年度的奖金已支付数额分别为40万元(税前)和30万元(税前)。照此计算,周某已是年入百万。

  周某2012年至2018年期间的绩效考核成绩,分别为C、C、A、C、B、C、N。也就是说,在担任研究员的第7个年头,周某2018年度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中信证券提交的《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单》中关于周某2018年度的绩效情况说明显示:“研究员本身思考能力比较受限,对于投资需要思考的机会与风险点,把握较少……”,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裁判文书显示,中信证券表示:“对于研究员的考核分两个部分,即模拟组合和常规工作研究报告,各占50%。周某模拟组合收益率2.76%,属研究员中最低水平;常规研究报告则在质量和数量上均属于研究员中较低水平。”

  “周某2018年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具有客观性与公正性。另外,周某作为一名证券研究员,入职中信证券7年以来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有4次仅为合格水平(C)。”中信证券表示。

  此外,为体现比较的客观性,中信证券还将周某2018年1-5月与新研究员刘某(2018年8月刚入职的员工)2019年1-5月覆盖相同的汽车及新能源板块及关注公司,进行质与量的比较。

  中信证券表示,根据比较结果,从量的角度,可明显看出周某在行业及关注公司点评工作上,明显少于后来的新研究员。从质的角度,可以明显看出周某在点评的长度、视角都不如新研究员。周某在许多月度数据上都不点评,有时点评的也是简单随意,对公司产品结构,销售市场变化都未关注到,工作表现极为草率,无法达到研究员职责要求。

  2019年2月18日,中信证券发出《关于周某调动的通知》,调周某到北京天通苑证券营业部工作。周某提供的《转岗通知书》也显示,他被安排于2019年2月18日起转岗天通苑证券营业部任职客户经理工作。

  裁判文书显示,中信证券主张因周某2018年的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因此将其岗位调整至北京天通苑证券营业部,但周某未按照要求至新岗位工作,2019年2月19日至3月29日期间存在旷工情形,因此公司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9年3月29日。

  中信证券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周某2018年1月2日、2月9日、7月13日未到岗工作,2018年有11天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2019年2月19日至今未到岗工作,累计旷工情节严重的原因,根据《考勤管理办法和《员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

  而周某给出的解释是,自己不同意公司主张的2018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公司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对自己进行的调岗亦不合理,自己从2019年2月19日开始仍到原岗位工作,但已无法打卡记录考勤,并非中信证券主张的旷工。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

  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就薪酬问题,周某与中信证券对簿公堂。其中,“忠诚奖”备受关注。

  众所周知,金融行业员工薪酬构成情况相对复杂。《中信证券绩效考核制度》载明:员工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特殊奖励和保险福利构成。公司设立“创新奖”、“忠诚奖”等特殊奖励。

  其中,“忠诚奖”采取至少延期三年的方式支付,以鼓励员工长期服务于公司,“忠诚奖”按利润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方案及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决定。中信证券表示,公司针对核心人才设立了“忠诚奖”,忠诚奖一般在三年后发放,公司在每年的5月发放奖金。

  周某向法院主张,中信证券每年5月发放上一年度奖金的50%,剩余的50%于三年后以“忠诚奖”的形式发放,奖金无固定标准,其主张的2018年度的奖金以2016年及2017年度奖金的平均值计算得出,因此中信证券应向其支付上述年度的剩余奖金,即以“忠诚奖”的形式发放的奖金,数额分别为40万元(税前)及30万元(税前)。

  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具有合法性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中信证券提交的绩效考核制度依据不足,周某对该绩效考核结果亦不予认可,仅凭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一审法院难以采信中信证券作出周某2018年度考核结果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的主张,故该公司据此考核结果作出调整周某工作岗位的决定,缺乏合理性。

  另外,公司在双方就调岗事宜产生分歧,周某仍至原岗位出勤的情况下,以周某未到新岗位报到,未有考勤记录为由,作出旷工的认定,并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确有不妥。综上,中信证券的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该公司应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关于争议焦点二,绩效奖金及忠诚奖金的性质及发放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奖金在性质上应属于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不应无故克扣。具体到本案,谈话录音可以看出,周某享有获得忠诚奖金及绩效奖金的权利,中信证券亦有“自己提……会有一笔今年该到期的忠诚奖给你”的表述。一审法院对周某关于其享有2016年度、2017年度忠诚奖金的主张予以采信。

  对于周某主张的2018年度的绩效奖金70万元(税前),中信证券虽不予认可,但该公司作出不支付该年度绩效奖金的依据系周某绩效考核不合格,此依据不具有合理性。

  关于争议焦点三,周某2019年3月1日至3月29日的工资是否应予支付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周某存在旷工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中信证券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5.56万元;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的工资5.31万元;支付2016年度忠诚奖金40万元(税前)、2017年度忠诚奖金30万元(税前);支付2018年度绩效奖金70万元(税前)。

  二审法院认为,因绩效奖金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应由中信证券就绩效奖金的发放及金额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中信证券未就绩效奖金的标准及制度提交证据证明,其承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采纳。一审法院采纳周某的主张,认定中信证券应支付周某2018年度绩效奖金70万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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