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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入川即检”疫情防控措施將承擔相應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 2022-05-09 15: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违反“入川即检”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昨日,记者从省卫健委获悉一起案例。2022年4月23日18时55分,成巴高速恩阳出口健康服务站工作人员在值守期间,发现2人从高速公路穿越绿化带,随即上前排查询问,经查,上述2人系上海返恩人员,搭乘私家车自上海市嘉定区返乡,在高速公路下车后自行穿越绿化带到达地方公路,企图逃避核酸检测。上述2人已被负压救护车闭环转运至集中隔离点,截至4月29日,经多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已于4月28日对上述2名涉嫌违反防疫规定的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第一,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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