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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37号文外汇登记备案要点解析

发布时间: 2021-07-14 20: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内地企业于境外上市均绕不开搭建VIE或红筹架构,这中间就会涉及到办理37号登记。本文拟通过简要梳理和介绍37号文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操作要点,希望能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指引和方向。

  37号文全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主要作用在于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合规性的问题。

  境内个人如果不按规定办理37号文登记,则无法打通资金出境的渠道,境外融资产生的收益也无法合规回到境内,甚至还可能会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将由外管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出境外或者汇入境内、非法结汇的,会面临被外管局处违法金额30%以下罚款的处罚。逃汇行为的,由外管局责令限期调回外汇,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内居民个人,通常是境内企业的创始人或自然人股东或者是上市前的ESOP激励已行权员工。境内居民个人也包括因经济利益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如在境内有永久性居所或持有内资权益)。

  就37号文项下的外汇登记而言,仅适用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的外汇登记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根据13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外管局已经将外汇登记权限下放到了银行。

  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一般通过境内权益(内资公司)******地的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如有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所在地不一致时,境内居民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集中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登记。

  在登记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费用外,境内居民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其他出资(含境外出资)行为,否则按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处理,补登记由外管局负责按照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办理,需要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可能还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交纳罚款。

  根据目前监管要求,37号文登记主要适用于境内自然人以境内权益出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投融资的情况,境内权益通常指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认定以工商登记为准)。

  所以办理登记的自然人首先要拥有境内资产或权益,37号文的申请人必须在一家境内企业中持有权益。

  注意:这步操作涉及企业自身方案的确定,企业或个人要综合考虑后续股权重组、法律和税务规划等需求,确认自己在境外持股的方式,从而确定对应境内权益主体的选择和重组方案。由于各个企业情况差异较大,涉及的专业领域较多,所以建议企业在前期方案确定前咨询专业机构。

  37号文是对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根据外管要求,需要登记申请人在境外直接控制的第一层公司信息。

  所以在提请37号文正式登记之前,必须完成境外第一层SPV公司的设立,作为申请人的个人控股公司(通常是BVI公司)。

  注意:一般建议每个申请人各自设立单独的SPV公司,减少因股份变化引起第一层SPV变化引发37号文变更登记。若涉及37号文登记的人数较多时,建议多设立几家SPV公司,以防后续人员变动引起申请人控股的第一层公司变动,从而触发复杂的37号文变更登记。

  办理37号文登记的主要程序为申请人先准备好规定的申请材料,去相应银行提交并根据银行工作人员的反馈对材料进行修改,直到等待银行审核通过,法定的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审批通过后,银行会下发《业务登记凭证》和《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对于37号文的审批,各地银行及外管局的政策口径不同。若涉及37号文登记的人数较多时,建议在准备正式文件之前,由专业机构先就整体方案与当地银行或外管沟通确认后再安排申报。

  日前监管形势下,37号文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因此需要在完成37号文登记之后,去完成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动作,并且此时间节点不可提前。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补登记,面临处罚风险。

  在设立境外SPV时,一定要确保37号文申请人在工商层面已经获得境内权益。

  第二,关于境内登记人数较多的问题,因各地政策口径不同,对于人数较多的37号文登记难度较大,会有争议。

  建议办理登记之前先与当地银行及外管局确认是否可以顺利办理,或者可以聘请专业机构给出建议。

  有些地区对于37号文登记中有机构股东办理ODI登记的情况有争议,建议先与当地确认后再制定方案。

  此外,涉及境内权益主体中不参与办理登记的自然人和机构股东,有些地区银行或外管要求签署表达放弃办理37号文登记的文件,其内容可能会引起相关股东的误解,建议提前与其进行沟通确保顺利签署。

  但在实操中,有些变形方案可以实现激励计划行权或信托在境外持股的目的,建议企业在操作之前与专业机构、律师或会计师进行沟通确认。

  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办理初始登记的银行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登记的第一层境外公司(通常是BVI公司),发生以上变更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实务中,为避免变更登记的繁琐,在有多位创始人股东境外持股的情况下,一般建议每位创始人自己单独持有一家BVI公司。

  个人在进行了37号文登记后,每年6月30日之前都需要做“个人存量权益登记”,类似于37号文登记的“年检”,需要每年向外管局报备境外公司的情况(主要是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相关数据),应提交资料由银行代为办理。

  逾期没有办理存量登记的,会面临业务受到管控,无法办理外汇业务,其中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还会受到行政处罚。

  因各种原因(如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身份变更等)造成境内居民不再持有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或者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需要到原登记地银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注销登记的时间节点,如果是需要撤掉整个海外架构的,应该先将境外搭建的特殊目的公司层层注销后,再办理37号文的注销登记,如果先去办理了37号文的注销则境外的资金将无法回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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