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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加名离婚时就必须要分一半吗?

发布时间: 2021-10-21 13:5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对于当今夫妻关系来说,因为财产所有权认定问题导致纠纷产生属于比较常见现象了。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一方都可能就以后可能产生的离婚财产分割或者感情纠纷等问题提出约定,以此来订立相应的婚前协议。其中,就以女方要求男方将其婚前房产加名的要求比较常见。

  在很多人认知当中,因为婚姻关系导致的房产更名或者加名行为,属于一方将房产所有权给到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因此,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就此条件分割掉一半的财产。而在有的婚前协议当中,还会要求另一方存在出轨行为导致离婚的,需要“净身出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在相关法律规定当中,并不是房产加名之后离婚财产分割就一定能够分得一半。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问题一般需要由双方具体协商解决,同时参照保护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最终分割结果商议。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男方个人房产加上女方名字的,女方最终应得房产份额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决定。最终的分割结果,有时候可能不足一半,有时候甚至会超过一半份额。

  其实,在相关法律当中,婚前协议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约定的内容。即签订婚前协议时,内容属于双方共同意愿,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只要双方都认可婚前协议具体条款内容,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就可以参照协议内容具体履行。

  但是,在有的婚前协议当中,一方因为某些原因反悔的,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婚前男方答应将自己的婚前房产加上女方姓名且签订了婚前协议,但是一直没有进行加名操作以及相应所有权变更。也就是说,这类行为属于男方的赠与行为,如果没有产生实际所有权转移且赠与方反悔的,可以就现实情况具体处理。

  对于此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还有重要的一点需要注意:即使是因为对方出轨行为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也不能因此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净身出户属于夫妻双方的协商条件,并不在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当中。

  但是,确实存在出轨行为的,无过错方可以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以此要求过错方支付给自己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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