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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一58岁男子强奸继孙女致其怀孕并产下一子

发布时间: 2021-09-21 10: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青海省玛沁县发生一起丧尽天良的强奸案,58岁的索某某在家中多次强奸时年未满14周岁的继孙女,长达四年,最终导致继孙女怀孕并产下一子后案发。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索某某经事先预谋,利用照顾其继孙女卡某某饮食起居、上学生活之便,趁卡某某父母在牧区,在家中强行与时年尚未满14周岁、在读小学的卡某某发生性关系。卡某某使出全力反抗但因年龄小、力气不大未能将其推开。

  此后索某某利用照顾卡某某饮食起居、上学生活之便,趁家中无人,一直强行与继孙女发生性关系,最终导致卡某某于2019年10月份怀孕,后产下一子叶某某。

  2020年2月29日索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玛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4月6日玛沁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玛沁县公安局于当日对索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2021年4月2日玛沁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并于7月5日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据悉,2000年12月27日索某某因犯盗窃枪支罪被玛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4年2月10日刑满释放。

  1、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逭。很难想象竟然有索某这样的恶人,无论是不是亲生孙女,那都只是一个未满14周岁的孩子。索某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将年幼的小卡彻底推入了深渊。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如果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以强奸论处,并从重处罚。

  同时,如果强奸行为特别恶劣,比如存在轮奸、强奸多人等行为,可对其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就本案而言,索某作为小卡的“伪监护人”,其对小卡的年龄自然是一清二楚,可是其却利用小卡身体弱小、不敢声张的特点,长时间将小卡控制。

  索某的行为已经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应当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自然,对索某判处死刑是件大快人心的好事。但在审判中,能否重判索某,还要看索某是否具有量刑减轻、从轻情节。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索某最恶劣的一点,无外乎其抛弃了伦理道德。诚然,小卡不是其亲孙女,但是每天柴米油盐的生活,无论在小卡眼中还是外人看来,索某都是其爷爷。

  如果给了索某一个重生的机会,无论是对于受伤害的小卡,还是刚出生的小叶,都是一个不小的打击。

  在检察官对索某提起公诉的同时,有网友也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我国对收养孩子的规定是什么?为什么能让这样的恶魔家庭收养小卡。

  3、关于这一点,其实我国《收养法》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无配偶的男性要想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在40周岁以上。之所以设置这一点,就是为了防止收养人利用监护人的身份,对小孩作出非法举动。

  具体到本案中,索某并非直接收养人,只是小卡的养父、杨某多在牧区生活,才给了索某这样的可乘之机。但笔者认为,小卡养父、养母虽然不是直接侵害者,但也存在严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应当被撤销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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