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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为房打官司法官明断家务事

发布时间: 2021-05-24 21: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平安广西网钦州讯(记者吴国清 通讯员庞萍)5月17日上午,一位老人来到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将一面绣有“秉公办案,为民办实事”字样的锦旗送到民事审判庭法官揭业萍手中,并表达自己深深的谢意。

  据了解,送锦旗的老人是彭某,现年76岁,和老伴一起共同生活在钦州市,两个儿子均已成家。彭某有一栋住宅楼,一楼由彭某夫妇居住,二楼由大儿子彭富(化名)一家居住,三楼由小儿子彭贵(化名)一家居住。

  2017年12月,彭某欲对房屋外墙进行装修,遭到儿子彭富阻挠,经司法所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至2019年间,彭富及其妻子与父母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不断激化。2019年12月,彭富一家买了一套商品房,搬家后仍将部分物品留置于涉案房屋的第二层,阻碍彭某夫妇居住使用。彭贵婚后一直居住于涉案房屋第三层。2020年5月,彭某打算对房屋外墙进行装修,再次遭到彭富阻挠。2021年2月5日,彭某夫妇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彭富、彭贵归还住宅楼的第二层、第三层房屋,并将屋内所有财物清空。

  “家庭矛盾处理不好,会导致家庭关系破裂,希望双方打开心结,化解矛盾,重修亲情。”承办此案的法官揭业萍多次打电话与彭富、彭贵沟通,彭富、彭贵最终同意和父母调解。但由于多年积怨,彭某夫妇拒绝调解,法院只能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该案系家事纠纷,又是老年人维权的典型案例,庭审中,法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引导双方举证、质证,通过法庭调查、辩论及最后陈述等环节,查清了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和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二原告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彭富虽然系二原告的儿子,但其已经成年,并组成了自己的家庭,也有了固定居所,其在搬离涉案房屋后,仍将部分物品留置于涉案房屋第二层,并将该层房屋门上锁,阻碍原告居住使用,属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彭富、彭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第二、三层楼腾空并返还原告。

  在判决书中,揭法官这样写道:“家庭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孝道’是做人的基础、是道德的根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精神动力。父母子女之间应彼此互相爱护、互相尊重、互相包容。被告应尊重原告的选择,彼此放下积怨,化解矛盾,为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为老人能够安享晚年营造良好的、向善的生活环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没有上诉。至此,案件画上了句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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