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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法在线】父债子要还吗?

发布时间: 2021-04-15 21:4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姚某与姜某系朋友关系,二人一直有业务往来,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姜某共出借110万元给姚某,其中银行转账59万,现金交付5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不幸的是,姚某在今年3月初突发疾病死亡。姜某认为这笔债应该由姚某的妻子与子女偿还,于是向蒲江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姚某的妻子郑某及其子女姚某利、姚某琪承担还款义务。

  郑某说其早已与姚某离婚,该债务与其无关。姚某利、姚某琪则认为钱是姚某借的,也与他们无关,他们没有给父亲还债的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姚某在去世前,已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其与郑某离婚,该判决已于姚某去世前生效。姜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姚某所借款用于姚某与郑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郑某也未在借条上签名,也不认可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官当庭向姜某释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明确告知在姚某死亡时,郑某已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同时,该债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姜某起诉郑某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姜某当庭撤回了对郑某的起诉。

  法官又组织姜某与姚某利、姚某琪对姚某的每一笔借款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最终确定了借款金额90万元。法官向双方厘清了本案中的法律关系,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姚某利、姚某琪在姚某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90万元。

  《民法典》第六编第四章专门规定了遗产的处理,其中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姚某的继承人姚某利、姚某琪只在其所得的遗产范围内向姜某偿还债务90万元。遗产不足以全部偿还债务的,剩余债务若继承人不愿偿还的,法律是不会强制其偿还的,若继承人自愿偿还,法律也是允许的。

  另外,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虽然其可以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但作为继承人,则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有管理的责任,在相关机关或债权人要求用这些遗产来支付税款或偿还债务时,应积极配合清理处置遗产用于清偿。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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