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退出]

您现在的位置:返回首页

未经同意不得发商业性短信 具体是什么情况?

发布时间: 2020-09-01 10: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据工信部官网消息,工信部今天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的,应当确保有关用户已同意或请求接收,并保留用户同意凭证至少五个月。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改变电信网码号用途,不得将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用户接收业务管理或者服务类短信息进行限制。

本文标签:

更多相关资讯

推荐内容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