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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

发布时间: 2024-01-25 08: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典型案例】某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耕保科负责人张某对辖区范围内13家非煤矿山企业履行土地复垦复绿义务监管消极懈怠、流于形式,在13家企业未完成矿山复绿、土地复垦或未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等情况下,违规为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新立、注销等手续。面对群众的投诉和质疑,张某回避问题、搞推拖绕,多次调查均不了了之,致使企业违法行为长期持续存在,造成不良影响,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问题剖析】上述案例中,张某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监管缺位、贻误工作,对群众的投诉和质疑敷衍应付、懒政怠政,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是典型的“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此类问题主要有以下表现:

  此类问题的实质是功利主义,根源是责任心缺失,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出彩不想担责。认定是否属于“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问题,重点是“三看”:

  【违纪后果】“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行为,侵犯了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如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按照违反工作纪律处理。对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或情节较轻,也应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处理。如果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等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纪者说】干部敢于担当作为,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广大党员干部要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练就担当作为的硬脊梁、铁肩膀、真本事,勇于担当、善于作为,迎难而上、知难而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冲锋在前、建功立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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