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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指数行为评估和合规性审查

发布时间: 2021-10-25 20:4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指南指出,本指南适用于采集或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编制、发布、运行、维护价格指数等相关行为,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和服务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的价格指数行为。

  指南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对其相关行为进行评估审查;对社会反映强烈、群众举报较多的价格指数,应及时开展评估审查。对反映全国或区域市场情况,或对全国或区域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行为开展评估审查;对反映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市场情况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由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行为开展评估审查。

  指南明确,价格指数行为评估审查的内容包括:(一)价格指数行为主体;(二)价格指数编制行为;(三)价格指数发布行为;(四)价格指数运行维护行为;(五)价格指数自我评估行为;(六)价格指数转让和终止行为;(七)其他相关行为。

  指南指出,根据评估审查的具体情况,作出评估审查基本结论。经评估审查未发现不合规或违规情形的,作出“合规”的结论;发现不合规或违规情形的,逐一列明,并作出“不合规”、“明显不合规”、“严重违规”等结论。

  对不合规的,责令有关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按照《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规定,限期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在整改期内,可允许其继续开展价格数据采集及价格指数计算、发布等活动。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进行约谈,必要时公开曝光,同时暂停开展相关价格指数发布活动,直至完成整改并经评审达到整改要求后,方可继续开展指数发布活动。

  对明显不合规的,立即暂停相关价格指数的发布活动,并约谈有关价格指数行为主体,责令其按照《办法》规定,限期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报告。经评审达到整改要求后,方可开展指数发布活动。

  对严重违规的,立即暂停相关价格指数的发布活动,并责令有关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按照《办法》规定,限期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经评审达到整改要求后,先内部试运行6个月以上,方可对外开展指数发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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