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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分钟看片”还能看吗?

发布时间: 2021-04-17 09: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随着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追剧的效率也变得越来越高,几十分钟看完一部电视剧,几分钟看完一部电影成为当代年轻人追剧的新方式。在这种需求之下,各大短视频平台的影视剪辑号如雨后春笋。但是,短视频制作者通过充当内容的“搬运工”获利,观众在短视频平台刷剧的日子可能就要结束了。

  近日,逾70家影视传媒单位及企业发布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表示将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

  那么,短视频制作者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还是存在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如果网络短视频出现了侵权行为,平台该承担何种侵权责任?转发视频是否同样侵权?看看律师怎么说?

  从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在没有获得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且不能构成著作权法的免责条件(例如法定合理使用)的情况下,短视频制作者利用他人的影视作品进行剪辑使用的话,很可能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著作权侵权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仅需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使用作品。即著作权法上的法定合理使用。其中与目前讨论问题相关性比较强的是其中第(二)项,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情况。

  但是在实务中,对于作品的使用是否可以纳入到这个范畴中,所考量的因素是比较多的,在实务上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03 制作的短视频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或者注明“侵权删”,就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吗?

  视频制作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者注明“侵权删”,并不能作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事由。没有营利所得以及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只会在酌定侵权赔偿金额上加以考虑。

  视频平台的责任从立法及实务来看,总体上仍然还是以“通知-删除”规则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如果视频平台上的侵权视频并非平台自行制作或发布,而是由在平台上******的用户发布的,权利人在通知平台之后,平台如果能够及时删除相关信息,就可以免责。

  但是这一规则也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明知或者应知侵权内容的存在,平台也可能与发布者共同承担责任。而且,从最近两年的司法实务来看,随着技术的发展,平台对于内容的监控、控制的能力其实是有所提升的,司法实务当中更倾向于按照平台的监控、控制能力,向其分配更多的注意义务及责任。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在社交网站、自媒体平台甚至朋友圈转发侵权短视频,确实可能构成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侵权,转发人的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但是在实际中,大多数作为一般网友、个人的转发,实际引发权利人法律追究乃至诉讼的情况,在实践中不常见。

  ①使用的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短视频制作者能够给影视作品署名,且不采取歪曲、篡改的方式使用,一般是可以自由使用的;

  ②视频作者对于影视作品的使用是属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的,并没有以再现影视作品的方式进行,也没有影响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或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③向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获得使用影视作品用于创作、传播短视频的许可,这种情况下,短视频制作者一般可以直接向影视剧的著作权人——通常是出品方获得授权。在另一种情况下,对于一些比较热门、使用率比较高的影视作品,也可以由平台向影视剧著作权人获得授权,并且允许入驻本方平台的短视频制作者使用这些影视剧,这也是一种现实中存在的做法。

  短视频正在成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地,热门电视剧、综艺节目、院线电影都是被侵权的“重灾区”。纵使二次剪辑短视频已经成为追剧新方式,拥有大量的追捧者,制作者和平台也不应该为了流量、利益游走于法律和监管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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