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退出]

您现在的位置:返回首页

重庆市林长制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7-29 14:3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重庆市林长制办法》已于2024年7月1日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林长制实施,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生态区域内设立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长制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智慧林长”建设,拓展应用场景和功能,提高林长制工作智治水平。

  第六条市级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中心城区“四山”(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分别设立市级林长。区县(自治县)设立辖区林长,可以结合实际在特定区域设立片区林长。乡镇(街道)设立林长。村(社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林长。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和中心城区“四山”林长办公室承担本级总林长或者林长的日常工作,具体由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市级林长指定的市级部门承担。

  第八条市总林长、区县(自治县)辖区林长可以根据林长制实施情况,适时签发林长令,部署林长制重点工作,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建立林长会议制度,研究部署林长制重要工作,协调解决林长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市总林长负责全市林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开展巡林工作,协调解决林长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听取下级林长工作情况报告。

  (二)负责基层护林队伍管理工作,建立护林巡查制度,督促指导林业资源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履行管护义务;

  第十三条林业资源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照网格责任区域落实巡山护林责任。林长可以采取明查暗访、联合巡查、智能巡林等方式开展巡林工作。

  市级林长每年巡林至少一次,区县级林长每年巡林至少两次,乡镇(街道)级林长每季度巡林至少一次。对问题频发的重点区域应当增加巡林次数,并做好巡林记录。

  第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林长制督查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林长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上级林长、林长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提醒、约谈、通报;需要追究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市加强与其他毗邻省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协作,建立健全信息交流、资源共享、联防联控的合作机制。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建议升级到Internet Explorer 9及以上版本或者安装Chrome内核浏览器获得最佳浏览体验。

本文标签:

更多相关资讯

推荐内容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