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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酒醉驾曝光

发布时间: 2022-09-19 16:3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自“百日行动”开展以来,嘉峪关公安交警始终坚持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近日,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以下酒驾违法行为人进行曝光,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杜绝侥幸心理,安全文明出行。

  2022年7月18日18时许,杨某某驾驶甘A678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新华北路铝电1号门停车场,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查,杨某某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对杨某某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十日。

  2022年7月22日23时许,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甘BM93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共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共和路与河口路路口南50米处,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查,徐某某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决定对徐某某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七日。

  2022年9月9日23时40分许,刘某某饮酒后休息数小时还是意识到不能驾驶车辆,便借朋友的“电摩”骑着回家途中,被交警查获。经查,刘某某实施了准驾不符和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刘某某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500元、行政拘留五日。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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