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退出]

您现在的位置:返回首页

【失驾】再上路?拘留

发布时间: 2021-09-16 22:0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9月9日上午8时23分许,五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关中队民警在县城大桥路对一辆号牌为皖C71XX9的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沈某驾驶证信息呈吊销状态。

  经查询得知:2019年8月27日,沈某因醉驾被处罚和吊销驾证,2019年12月因危险驾驶证罪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沈某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

  沈某明知道自己的驾驶证被吊销,不能开车上路,但是他还是心存侥幸驾驶机动车,最终再次被交警部门查获。最终,五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关中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近年来,随着蚌埠交警整治力度的持续加大,每年都有部分人员因醉驾、交通肇事逃逸等原因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其中,有部分人仍然心存侥幸、过于自信,认为自己虽然失去了合法的驾驶资格,但驾驶技术没问题,只要不被交警发现,偷偷开车上路行驶不会发生事故。但现实生活中, 无证或使用假证等继续驾驶机动车,造成了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对其他交通参与者构成重大安全威胁。

  “失驾”是指驾驶人由于醉驾、吸毒史、驾照过期、满12分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注销、吊销,从而失去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

  部分“失驾”人员由于心存侥幸,认为只要不被交警发现,偷偷开车上路行驶不会发生事故。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失驾”人员驾车路遇交警执勤,就会心虚,为了逃避交警检查,而发生超速、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甚至冲卡的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还将按照无证驾驶拒赔,这也给后续的经济赔偿带来了难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本文标签:

更多相关资讯

推荐内容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