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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被逮捕驾货车撞倒电杆砸中行人致1死3伤

发布时间: 2021-09-10 21: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10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3日11时30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渝D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南北大道从江津城区方向往双福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南北大道圣泉街道享堂还房红绿灯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驶出路面,与其行驶方向的右侧人行道上的电杆相撞,相撞后电杆被撞倒,电杆在倒地过程中将正在人行道的停着的由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砸倒,以及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行人夏某某、贾某甲、贾某乙砸倒,致贾某甲当场死亡,贾某乙、刘某某、夏某某三人受伤,花台、花木、电杆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民警随后到达现场将杨某某抓获。2020年10月13日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贾某甲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广大司机朋友们,为了您和他人安全,一定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守法出行,严禁超员、超载、酒驾、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进入秋收时节,多起因拖拉机等农用车辆操作不当、货箱违规载人等原因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仍然为我们敲响警钟!珍惜生命,请遵守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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