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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曝光巨野黄波终生禁驾

发布时间: 2021-07-30 07:4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国道与杨湖路交叉口车流量较大,且存在非机动车、行人乱穿马路的情况,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菏泽市明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多辆工程运输车存在违法闯禁区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曹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多辆重点车辆存在多起交通违法未处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2021年6月4日22时27分许,王某某驾驶鄂FD**111号轿车沿太原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菏泽市区太原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北二十米处变更车道时,与同向直行袁某驾驶的鲁R**290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逃逸,此事故致两车受损。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之规定,确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无事故责任。

  菏泽交警提醒您:变更车道前一定要注意观察,提前打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再变道。一定不能违反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随意变道,不能“强行”、“抢行”变道,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是不能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同时,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妄图逃逸的,不仅无处可逃,还将使肇事逃逸者罪加一等,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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