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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低碳环保行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发布时间: 2021-07-01 09:4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4

  九、基金收益分配............................................................................................................................29

  十、基金信息披露............................................................................................................................30

  十一、基金费用................................................................................................................................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6

  十五、禁止行为................................................................................................................................40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1

  十七、违约责任................................................................................................................................4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6

  二十、其他事项................................................................................................................................4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8

  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长信低碳环保行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信低碳环保行业量化股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长信低碳环保行业量化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于

  低碳环保行业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于低碳环保行业的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10、13、20

  条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线.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

  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基金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

  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如发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

  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被授

  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基

  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其上面注

  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

  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大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

  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

  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

  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2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

  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

  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

  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

  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改

  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

  作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日期,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

  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

  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

  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约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但本基金场

  内证券投资涉及T+0日非担保、RTGS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T+0日15:00

  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交割成功。

  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

  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如基金新增投资范围或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

  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

  (3)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

  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T+3日前(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

  人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7年13号公告)》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中估值方法的第1-8、10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基金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

  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

  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

  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澄

  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股指期货、权证、流通受限证券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

  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

  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

  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份,保存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或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

  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或

  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

  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拖延或拒绝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

  议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非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基金

  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6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1份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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