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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生命无价酒后禁驾

发布时间: 2021-05-22 13:5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如今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酒醉驾违法行为威胁着驾驶员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巨大危害,对酒驾、醉驾“零容忍”,就是对生命与安全的珍视。

  为预防和减少涉酒道路交通事故,推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百日整治”行动,泗洪公安交警持续组织开展酒醉驾集中整治行动、“醉驾入刑十周年”主题交通安全宣讲活动,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扩大社会震慑效果,为群众安全出行保驾护航。

  随着我国现代化、城镇化的迅猛发展,汽车和驾驶人快速增长、出行频率大幅增加,酒驾、醉驾事故的发生概率也随之增加。面对人民群众对于出行平安、交通安全提出的更高要求,每预防一起潜在酒驾、醉驾事故,都是在让那些鲜活的生命免于伤害、那些幸福的家庭免受侵害。

  5月20日21时35分,李某某(男,身证号:3213241985******33)驾驶苏NH***P小型轿车行驶至建设路与健康路西2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值为77mg/100ml。

  5月17日20时55分,顾某某(男,身证号:3208271981******39)驾驶苏NS***3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濉河路与天山路交叉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值为46mg/100ml。

  5月17日21时11分,陈某某(男,身证号:3208271970******19)驾驶苏N***1小型轿车行驶至濉河路与天山路交叉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值为38mg/100ml。

  5月20日21时15分,屈某某(男,身证号:3208271981******12)驾驶皖L2***1小型轿车行驶至建设路与健康路西2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值为29.5mg/100ml。

  5月17日21时26分,刘某某(男,身证号:3213241989******14)驾驶皖MW***5小型轿车行驶至濉河路与天山路交叉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值为26mg/100ml。

  酒量大,喝一点不碍事。有的人觉得自己酒量好,休息一会儿即可驾车。事实上,酒驾认定标准与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酒量大的人饮酒后即便神志清醒,血液中酒精含量也可能达到酒驾或醉驾标准。

  多喝水能稀释酒精。一些人认为,喝酒后通过多喝水稀释的方式,可以通过酒驾检查。其实这些方法只能降低口腔内的酒精含量,而呼吸式检测仪检测的是来自肺部的空气。此外,酒精在人体内代谢过程较长,短时间多喝水并不能降低酒精含量。

  酒后骑摩托车不算酒驾。一些人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不属于酒驾。实际上,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酒后驾驶摩托车仍要受到相应处罚。

  服用醒酒药后即可开车。一些醒酒药号称可短时间内有效降低血液酒精含量,以应对酒驾检查。事实上,醒酒药并不能起到快速降低体内酒精含量的效果,只能缓解酒后症状,并不能以此来躲避酒驾检查。

  酒醉驾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泗洪公安交警将始终坚持严管严查酒醉驾不放松。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自觉抵制酒醉驾违法行为,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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