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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跨界护肤品被网红“葵儿”侵权妆后公司被判赔50万

发布时间: 2021-05-02 07:5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4月27日,网信君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一份“广州妆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妆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养生堂(上海)化妆品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根据这份判决书得知,“葵儿桦树汁舒缓水嫩面膜”侵权农夫山泉跨界护肤品——“养生堂桦树汁面膜”,被判赔50万元。

  “养生堂桦树汁面膜”隶属于养生堂(上海)化妆品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堂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9日,******资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钟睒睒。

  2017年11月26日,农户山泉举行跨界护肤品发布会,现场发布了三款以桦树汁为原料的补水型护肤品。农夫山泉董事长兼总经理、养生堂董事长钟睒睒在发布会上做了演讲,称这个配方最大的秘诀在于:“全部使用桦树汁替代水,不额外添加一滴水。”

  养生堂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养生堂桦树汁补水保湿面膜”于2017年11月在国内上市销售后,腾讯、网易等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广泛报道。养生堂公司通过其关联企业养生堂(安吉)化妆品有限公司以投放平面广告、聘请明星代言、在微信、微博、小红书等媒介上投放网络广告等方式对其“养生堂桦树汁补水保湿面膜”进行大量的宣传和推广,并于2018年将其面膜产品在日本进行上市销售,通过日本电视、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曾先后获得2018年杭货风采奖、生活品质特别奖、中国化妆品黑天鹅奖、十大人气面膜品牌等奖项。

  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围绕“养生堂桦树汁面膜”外包装的美术作品“树纹”、“保湿液展开图保湿液主视图”、“单片面膜主视图”、“面膜花盒展开图面膜花盒主视图”的著作权人均为养生堂公司。2017年10月14日,养生堂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桦树汁补水面膜化妆品盒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8年5月15日被授予专利权。同时,养生堂公司的母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系文字作品“天然补水不用水”的著作权人。

  “葵儿”桦树汁面膜隶属于广州妆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妆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妆后公司”)二者为关联公司。前者成立于2014年9月28日,后者成立于2015年1月19日,******资本均为500万元,前者法定代表人曾为冷宜峻(网红“葵儿”),现二者法定代表人均为冷述干。

  根据妆后公司的官方资料显示,2019年,妆后公司推出葵儿桦树汁系列新品,其中包含桦树汁晶露水、桦树汁莹润乳、桦树汁精华液和葵儿桦树汁舒缓水嫩面膜。

  2019年3月15日,养生堂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操作该公证处电脑,******淘宝网站搜索“葵儿”,进入“cuir葵儿化妆品旗舰店”相应店铺页面,发现“葵儿cuir桦树汁舒缓水嫩面膜”的展示页面多次使用了“天然补水不用水”“不额外添加一滴水”作为宣传用语,点击购买4盒该面膜。

  3月18日,周某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快递包裹进行拆包,拆出四盒面膜,并打开其中一盒面膜进行查看,随后将其中的两盒面膜和快递单重新装回外包装箱进行密封并加贴封条,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拍照。

  一审庭审中,养生堂公司出示了经公证处封装的购买物品。当庭拆封,公正图片与两盒面膜实物一致。“CUIR葵儿桦树汁舒缓水嫩面膜”,各片面膜包装袋上印刷的图案与上述著作权人为养生堂公司的“树纹”等美术作品反映的图案、组合、编排、色彩等特征基本一致。

  养生堂公司主张:“CUIR葵儿桦树汁舒缓水嫩面膜”的外包装、单片面膜的包装整体设计由树纹图案组成,整体画面与养生堂公司的四个美术作品基本相同,均构成实质相似。且在宣传页面中使用其母公司享有权利的文字作品标题,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仿冒行为。

  妆后公司确认“CUIR葵儿桦树汁舒缓水嫩面膜”由其委托生产,淘宝店铺“cuir葵儿化妆品旗舰店”也由其开设,但否认养生堂公司指控的侵权事实。

  另查明,养生堂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向一审法院申请行为保全,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组织听证,妆后公司在听证中陈述被控侵权产品已在“cuir葵儿化妆品旗舰店”中下架。养生堂公司认为虽然被控侵权产品已下架,但原销售链接仍能打开,不能证明侵权行为已经结束。在一审判决作出前,一审法院再次******“cuir葵儿化妆品旗舰店”,发现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及宣传页面均已删除,但妆后贸易公司下级代理商仍在进行线上销售。

  1. 妆后公司是否侵犯养生堂公司著作权;2. 妆后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3.妆后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中,养生堂公司提交了国作登记证书证明其是“树纹”等作品的著作权人。本案中,养生堂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中均包含“树纹”图,其图案形状、组合、编排、色彩等均体现独创性的表达,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而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整体构图、色彩使用等设计与“树纹”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基本一致,总体上属于对养生堂公司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再现,应当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著作权具有“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的特性,养生堂公司提交的新闻宣传报道证实养生堂公司于2017年将涉案美术作品用于产品包装,并于2017年11月向公众展示并上市销售,妆后公司作为同类产品生产商,对该美术作品存在接触可能性,却仍使用实质性相似的图片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其行为满足著作权侵权“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构成要件,故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侵犯养生堂公司的“树纹”“保湿液展开图保湿液主视图”、“单片面膜主视图”“面膜花盒展开图面膜花盒主视图”作品的著作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首先,对于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应先确定涉案商品是否是知名商品。本案中,养生堂公司使用在“桦树汁面膜”商品上的图案系其依法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养生堂公司提交的“桦树汁面膜”新闻发布会、国内外宣传链接、荣誉证书及奖杯照片等证据可以证实养生堂公司的“桦树汁面膜”商品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养生堂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销售合同、广告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养生堂公司的权利商品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养生堂公司的“桦树汁面膜”在国内同行业内及相关消费群体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同时认定养生堂公司权利商品是知名商品。其次,养生堂公司将“树纹”作品使用在产品包装上,并获得了桦树汁补水面膜化妆品盒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认定该包装是养生堂公司的特有包装,可以起到标识不同面膜产品或不同面膜产品生产者身份的作用,可在相关消费者心中产生特定的指向意义,能够起到标识作用。将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与养生堂公司的权利产品包装相比较,虽然二者在细节上存在差异,但整体上构成近似,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容易发生混淆误认,且妆后生物科技公司还在其开设的淘宝旗舰店页面中使用养生堂公司的母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天然补水不用水”作为宣传用语,明显具有攀附养生堂公司知名度的故意。

  综上,妆后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养生堂公司同类产品的包装,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妆后贸易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既侵犯了养生堂公司的著作权,也对养生堂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妆后贸易公司应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养生堂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的面膜的行为,同时停止生产、销售仿冒养生堂公司“桦树汁面膜”包装的面膜产品的行为。妆后生物科技公司应停止销售仿冒养生堂公司“桦树汁面膜”包装的面膜的行为。

  关于赔偿金额。妆后贸易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妆后生物科技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均侵害了养生堂公司的著作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妆后贸易公司、妆后生物科技公司应共同承担的赔偿数额为500000元。

  一、妆后贸易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养生堂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的面膜的行为,同时停止生产、销售仿冒养生堂公司“桦树汁面膜”包装的面膜产品的行为;

  二、妆后生物科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仿冒养生堂公司“桦树汁面膜”包装的面膜的行为;

  三、妆后贸易公司、妆后生物科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养生堂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含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妆后公司认为,“养生堂桦树汁面膜”并非知名商品,两个公司的这两款面膜也并不会构成混淆误认。“葵儿桦树汁舒缓水嫩面膜”等产品上使用葵儿商标,该商标有相当的知名度,消费者对葵儿品牌包括桦树汁产品的认可是基于认可葵儿品牌,而不是基于外观设计,更不是因所谓混淆误认而购买。

  早在2012年妆后公司经营者冷宜峻在第三类商品上******了葵儿商标,通过在化妆品领域多年经营,获得了相当的市场知名度,冷宜峻将网络推广和产品销售融合一起,其本人网名就是葵儿,粉丝数量高达百万,这些都是葵儿品牌的忠实消费者。妆后公司也通过发布会、明星代言等方式对葵儿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因此消费者不可能将被诉商品误认为养生堂公司的商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养生堂公司辩称,妆后公司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数据库里查不到,化妆品数据库里也查不到。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妆后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树纹美术作品的权属问题。养生堂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树纹》设计声明及估价单、《设计合同商业条款和条件》及证明,合同内容与涉案四个作品登记证书相互印证,可以佐证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养生堂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实际是“树纹”美术作品在面膜包装盒、单片面膜等商品上的运用,在其诉讼主张已经依据著作权法得到支持的情况下,将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被诉行为进行处理,故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再审查。

  关于判赔数额问题。一审法院在认定妆后科技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后又认定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当,对此,二审法院依法应予纠正。但妆后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养生堂公司对“树纹”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确定赔偿50万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即妆后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养生堂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

  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妆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妆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养生堂(上海)化妆品研发有限公司对“树纹”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的行为;

  四、驳回养生堂(上海)化妆品研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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