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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招聘不得含有性别等歧视性内容 用工歧视真能被杜绝?

发布时间: 2020-09-18 10: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9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向网络招聘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规定指出,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在招聘信息核查方面,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用人单位招聘简章;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用人单位信息发布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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