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退出]

您现在的位置:返回首页

字节发工资了

发布时间: 2021-06-02 21: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恰好,字节昨天打钱了(字节很良心,最晚当月月底就打钱,不用等到下个月啥的)。

  当然也不是每个公司都能当月就打钱,那5号发工资和25号发工资(一般指下个月),能看出一个公司是否靠谱?

  对很多工薪族来说,发工资这一天基本上是脱贫致富的重要日子,也是很多人的还款日子,交房租,还信用卡……想到接下来的日子又得靠拆东墙补西墙过。

  为什么有的人5号、10号就发工资,有的人要到25号才发呢?发薪日是公司生态的一个缩影,可以由此看出一个公司的好坏。

  10-15号:部分A股上市公司和效益比较好的、制度比较健全的、注重管理的公司。

  这些公司大多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资公司或是国企,规模比较大,福利待遇也很好,而且制度方面都很完善,不仅仅是高薪,神马过节福利、加班补助、高温费、带薪年假、年终奖啥的,统统都会有。

  发薪日也一般是在次月的5号到10号之间,如遇到发薪日与节假日、休息日冲突,多数企业会提前发放。年终奖一般会在次年初发放。

  外资企业中,欧美企业是遵守中国法律的典范,法定的节假日都会有,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也较好,工资会在次月10日前发放,而且还会有节日礼金、过年红包之类的人文关怀。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这类企业因为是“国”字号,所以不用太担心发工资的问题,在执行国家政策上不会打折,像双休日、加班费、高温费、带薪年假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都不会少。

  一般来说,他们在次月10日之前铁定是要发上月工资的,也有在当月最后一天就把本月工资发了的。

  到月中(含15号)发薪的公司虽然比不上第一类公司那么正规,但也差不到哪里去,至少也是一些A股上市公司或者是效益比较好、制度比较健全、注重管理的公司。

  至于双休日、节假日和福利啥的,一般也不会少,不过可能木有年终奖或是双休日等等,不过比起那些扛到月底才发工资的公司,咱就阿弥陀佛吧!

  15号以后,多为小企业,尤其是社会服务业、劳动密集型公司。他们一般都在次月15-25日发工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稳住员工,用工资圈住员工,因为你不管什么时候离职,都会有一部分工资压在他手里。

  有些小企业甚至常年没有节假日和休息日,也不会付加班费和安排调休。(按照规定,如果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但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比如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按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员工是靠工资吃饭的,如果不能按时领到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其工资。

  如果是给企业工作: 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 ,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 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给个人工作: 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如果请事假,则工资的计算公式为:(21.75天-请假天数)×日工资

  例如:假设甲每月的工资为2175元,则日工资为2175÷21.75=100元,假若10月份甲请事假4天,则10月份甲实际工作了17.75天。因此10月份的工资是17.75×100=1775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就产前检查曾进一步解释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4条的规定,职工有权自行决定捐款的数额,是否捐款以及如何捐款都必须出于职工的自愿,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强行扣除职工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班迟到是很多人都会经历过的事,那么迟到可以扣工资吗?迟到扣工资是否合法呢?

  劳动者肆意迟到等行为应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应当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以实现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企业的罚款权,然而,该条例已经在2008年1月15日废止。

  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本文标签:

更多相关资讯

推荐内容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