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退出]

您现在的位置:返回首页

重拳出击火井镇查处一起野外违规用火案

发布时间: 2021-05-30 08:3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切实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火井镇人民政府联合火井镇派出所加强巡查,查处

  近日,火井镇银台山村11组村民陈代华在明知目前正处于森林高火险期情况下,在林区边缘地带违规用火燃烧纸钱,焚香祭祀,被巡查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

  经火井镇人民政府、火井镇派出所、火井镇银台山村共同调查核实,陈代明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属实。该行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警告,责令其写下书面检讨,以此为契机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警示教育。

  为依法高效做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发〔2020〕26号)等有关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规划区以外森林、林地及其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高火险期期间,上述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在森林防火期内,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以及流转取得山林使用权的业主,都应当及时清理林下过厚的枯枝落叶层,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巡护好自己的山林,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区内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等工作,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对开展森林防火工作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人员,一律依法依规依纪给予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火、监督、检查等职务,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对森林火灾案件立案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标签:

更多相关资讯

推荐内容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