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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疑摘耶扞袒到底什么情况?

发布时间: 2025-09-01 13:5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由于长期处于恐惧和痛苦当中,陈某某(佛山顺德人)曾经转发过一条丈夫杀妻的新闻,并表示“我不想上新闻”。没想到,一语成谶。

  2024年3月8日,陈某某的生命,永远定格在26岁这个本该绽放的年龄。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丈夫杨某东,会用砖拍、车撞、刀刺的残忍手段将她杀害,她在4分钟内被连捅数十刀。

  今年8月15日,陈某某家属收到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法院以杨某东在案发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为由,判处其死缓。陈某某家属表示,杨某东在作案前,处心积虑地在网上购买了四把刀具,搜索了各种杀人方式以及“丈夫杀害妻子后自杀后果”“精神失常的人犯法需要承担责任吗”等法律问题,作案时有清晰回应他人询问以及逃离现场的行为,根本就是伪装精神病。8月27日下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对家属作出书面回复,对此案不予抗诉。目前,陈某某家属及律师已从相关渠道进行申诉,希望可以判处凶手死刑立即执行。

  8月27日下午,澎湃新闻从被害人家属处了解到,目前,他们已经收到东莞市检察院发来的《抗诉请求答复书》及《不抗诉理由说明书》。

  据《不抗诉理由说明书》显示,杨某东故意杀⼈⼀案,经东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于8月22日作出不抗诉决定。为提高刑事抗诉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权威性,现将本案不抗诉理由说明如下:

  ⼀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东因被害人欲与其离婚,遂预谋杀人并准备作案工具,采用砖头拍头、驾⻋撞击、水果刀捅刺等手段杀害被害人,判决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在判决书中阐明,被告人事前有预谋、事中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 ,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极大,进行全面否定评价。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方法科学,鉴定意见依据充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鉴定意见明确,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经庭审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申诉人对该鉴定意见的三方面质疑,经审查:1.申诉人提出案发前杨某东无抑郁症,与在案证据不符。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母亲的微信聊天记录,杨某东母亲的证言,均反映杨某东与妻子、母亲对话涉及杨某东患抑郁症、杨某东让母亲为其邮寄抗抑郁药马来酸氟伏沙明片等内容。2 .申诉人提出案发期间杨某东并非处于抑郁发作的发病期,在案证据中已有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此进行专门论证,依据充分、论证严密,具有专业性和说服力。3 .申诉人提出杨某东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理据不足。中⼭⼤学法医鉴定中心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等规定,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进行评定,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程度进行考察,再评定其责任能力等级,得出结论为:被告人作案期间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但未达完全丧失的程度。鉴定意见对作出判断的过程和依据进行了充分阐释,具有专业性、科学性,应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也属死刑;对被告人判处故意杀人罪的最高法定刑,给予最严厉的刑罚,体现了从严惩处。

  被告人杨某东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案发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根据有关刑事政策,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亲属自愿签署代为赔偿确认书,并已缴纳20万元赔偿款,存于⼀审法院代管款账户中,同意案件生效后全额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父母共计73382元,在判决生效后可直接执行。

  东莞市检察院表示,结合上述三方面事实和情况,⼀审判决量刑适当,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综上所述,⼀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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