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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推进更高层次对外开放 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便捷准

发布时间: 2020-01-23 1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一、《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对于我省自贸区(港)建设有何重大意义?

  为了吸引外国企业来琼经营,形成外国企业在海南的集聚效应,促进跨境服务贸易发展,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把海南打造成为对外开放的新高地,《暂行规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线”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简称“中央12号文件”)精神,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在服务贸易领域先行先试更加灵活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模式,即允许外国企业通过更加便捷的登记准入方式在海南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

  依据国家规定,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开展经营活动,主要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子机构、代表机构等形式进行。《暂行规定》对外国企业予以更高层次的开放,学习借鉴了香港关于“非香港公司”的登记管理模式,允许外国企业不设立中国商事主体,而直接在海南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这是海南对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支持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市监注〔2018〕219号)关于“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开展外国(地区)企业直接登记试点改革”的制度创新,是海南经济特区以服务贸易为突破口,在市场准入方面推行的更大力度对外开放政策,也是对现有外商来华经营模式的重大补充,有利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建设,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一)外国企业。《暂行规定》适用于外国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内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的登记及相关管理活动。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外国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遵守国家和海南经济特区跨境服务贸易管理的规定,不得在国家和海南经济特区有关规定禁止的领域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在限制的领域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外国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依照《暂行规定》申请经营活动登记。但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子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

  适用《暂行规定》,要将外国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区别开来。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设立的企业。二者主要区别:一是商事主体类型不同。前者是依照外国法律设立的外国企业,后者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二是在海南申请登记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的登记依据是《暂行规定》,后者的登记依据是我国公司登记管理、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三是登记的后果不同。前者是一种经营活动登记,登记之后只取得在海南经济特区的经营资格,而不产生新的商事主体;后者是一种商事主体登记,登记******之后取得主体资格,产生新的商事主体。

  (二)港澳台企业。香港、澳门、******地区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的,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一)建立外国企业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制度。《暂行规定》在探索外国企业在海南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的登记制度改革上做了新的尝试,即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子机构、代表机构的外,对在海南设立经营场所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建立外国企业资质、许可、认证认可制度。为了鼓励和吸引更多具有国际先进性的外国企业到海南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引进外国企业先进技术、人力资源、经营理念、管理模式等,提升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国际化水准,《暂行规定》在行业准入方面给予外国企业更加自由的经营政策,即对外国企业在所属国已获得的相关资质、许可、认证进行备案后予以认可。资质、许可、认证认可制度是外国企业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制度的重要补充和配套,获得资质、许可、认证认可的企业,在海南经营可以不再另行取得中国国内相关资质、许可、认证,但依法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除外。同时,为保持一定的行业水准,这些外国公司在所属国取得的资质、许可、认证的授予条件和标准必须具有国际先进性或者不低于中国国家规定。具体可以认可的资质、许可、认证事项清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简化登记材料。为吸引外国企业来海南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暂行规定》为外国企业提供了便利化的登记服务,简化了登记材料。外国企业申请登记仅需要提交登记申请书、企业章程(协议)、所属国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获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负责人和获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同时,外国企业在申请前置审批时已经提交过的材料,在申请登记时可以不再提交。

  (四)建立简易退出登记制度。为实现外国企业经营便利和贸易往来自由,《暂行规定》对外国企业实行简易退出登记,将外国企业申请办理退出登记的公告期设定为7日,更加便利外国企业快速退出市场。同时,由于外国企业退出登记涉及到债权债务的清算、完税、结算等问题,《暂行规定》规定了异议程序,允许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在公告期间提出异议。

  (一)建立外国企业获授权代表制度。为了保持与外国企业的日常联系,加强对外国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暂行规定》要求外国企业指定一个获授权代表负责提交、签收登记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件,并在该外国企业不再设立经营场所时向登记机关报告。可以担任获授权代表的人员和机构有海南省常住居民、在海南******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在海南******的律师事务所。

  (二)建立除名制度。为维护海南市场经营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暂行规定》对不再设立经营场所的外国企业,经确认、公告和异议等程序后,予以除名,以终止外国企业在海南的经营资格。被除名的外国企业不得继续在海南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需要继续从事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对外国企业的除名同样涉及到债权债务的清算、完税、结算等问题,《暂行规定》也设定了异议程序。

  (三)建立交易安全调查制度。为维护交易安全,《暂行规定》规定,登记机关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外国企业在境外的运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发生可能影响交易安全的变化,可以委托具有相关国际业务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予以调查,外国企业在接受调查时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经认定后,及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

  (一)纳入信用监管。外国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企业信息公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等有关规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信用监管。

  (二)对外国企业及其负责人、获授权代表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未登记、被除名、已退出登记而在海南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外国企业及其负责人以及参与违法行为的获授权代表,设定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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