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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拉斯维加斯开场曲是传言还是实锤?

发布时间: 2023-02-04 20:5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2月3日,《华夏时报》记者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于近日下发了《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根据险企的分类结果,拟定在业务范围、分支机构设置和资金运用范围上进行明确与限制。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实行该办法应该是监管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人身险公司的分类监管工作,强化监管评级结果在监管中的运用,对不同等级的人身保险公司实行差异化监管,加强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防控,推动人身险公司高质量发展。

  从《办法》内容来看,人身险公司将根据监管评级为基础进行分类,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5个类别。其中,Ⅰ类公司为最近一次的监管评级为1级;Ⅱ类公司为最近一次的监管评级为2级;Ⅲ类公司为最近一次的监管评级为3级;Ⅳ类公司为最近一次的监管评级为4级;Ⅴ类公司为最近一次的监管评级为5级或S级。

  监管将根据分类后的人身险公司,在业务范围、经营区域、资金运用三方面,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不经营国内商业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不参与分类监管,而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范围、投资范围则由监管机构按照审慎原则确定。人身保险公司因风险处置需要申请豁免政策的,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人身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可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其中,基础类业务包括普通型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险、分红险、万能险,扩展类业务包括投连险和变额年金。但并非所有人身险公司都有能力开展以上所有业务。

  “保险公司有多大的能力,就做多大的事。”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保险作为金融三驾马车之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市民也通过保险专业风险和理财。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能力为其客户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和理财能力。

  而此次《办法》正是将人身险公司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共5个类别。监管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可调整人身险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人身险公司经营区域以及开展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并调整资金运用业务。

  《办法》提出,监管机构根据分类结果调整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具体来看,Ⅰ类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可开展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支持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和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Ⅱ类公司应根据公司具体风险状况和实际经营能力,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增长,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或30%两者取低,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在经营范围内,可以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和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Ⅲ类公司需严格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Ⅳ类公司则要严格压降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和业务占比,避免风险聚集。

  对于Ⅴ类公司,监管机构根据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情况,审慎决定暂停人身保险公司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且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和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此外,监管机构将根据分类结果调整人身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具体而言,Ⅰ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保险市场准入规划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Ⅱ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保险市场准入规划在一定区域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Ⅲ类公司可在注册地所在省级地区及经济毗邻省级地区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Ⅳ类公司和Ⅴ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机构还可以根据分类结果开展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并调整资金运用业务。I类、II类、III类人身险公司均可依法合规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但在支持创新投资业务和监管检查方面存在差异。

  具体来说,对于I类人身险公司,监管将根据实际情况支持该类公司试点开展创新投资业务,并通过非现场监测方式开展资金运用监管。对于II类人身险公司,监管将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资金运用监管,并视监管情况提示投资风险。

  针对III类人身险公司,监管将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和现场检查力度,并视风险状况和违规情况限制开展相关资金运用业务。

  根据《办法》,IV类人身险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部分资金运用业务,监管同样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和现场检查力度。但会根据风险情况,限制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同时支持其委托监管评级为A类和B类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相关保险资管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投资。

  对于V类人身险公司,《办法》规范可依法合规开展部分资金运用业务,监管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现场检查力度并采取贴身监管措施。但将根据风险情况,审慎决定限制或暂停全部或部分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并支持其委托监管评级为A类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投资。

  《办法》指出,人身险公司存量投资资产若不符合上述要求,不得新增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资金运用业务,同时将在监管指导下,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处置不符合投资范围的存量资产。

  “超越自身能力的过度发展必然会带来监管评级的降低,最终会制约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李文中指出,人身保险公司只能是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根据自身情况开展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差异化经营。而《办法》一旦实施,也意味着人身保险公司不能再过度追求市场规模。

  “各家保险公司将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以避免在业务开展中受到过多限制。这有利促进人身保险公司质量的全面提升,推动人身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李文中说道。

  杨泽云认为,《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是迫使其完善公司治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对于公众而言,降低其参与保险的门槛,提升其客户体验,最终促进保险的发展。对保险市场而言,分类监管则有可能会加剧保险公司强弱分化。

  《办法》明确,人身险公司的分类结果将每两年调整一次。若人身险公司未按照分类监管要求开展业务的,监管机构应当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等监管措施。

  《办法》还强调,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结果仅供审慎监管使用,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不得利用该结果散布不利于其他人身保险公司的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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