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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疫情影响暂且发不出工资可協商延期

发布时间: 2022-05-20 10: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记者从上海市人社局获悉,近日,该局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强调正确适用传染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文件,依法依规调整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

  因疫情原因,企业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重大事项提交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的,视为已履行民主程序。企业可以合理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或远程办公,无法安排的可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或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需要停工继续治疗的除外。上述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勞動的,用工單位不得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此外,勞動者因不配合政府防疫措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可以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理。

  疫情期間由員工富余單位將勞動者借出至缺工單位工作的,不改變借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借出單位和借入單位應當簽署協議,切實履行勞動報酬、休息、勞動安全保護等義務,約定的日或小時工資標准等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准。

  工資支付方面,由醫療機構或政府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等實施隔離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工資。對因其他政府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導致企業停工停業或勞動者不能返崗的,應區分不同情況,盡可能協商解決。受疫情影響企業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资,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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