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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课老师的处理办法来了

发布时间: 2019-07-14 08:4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

  现将《平阳县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做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要始终保持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补课的高压态势和舆论氛围,在暑期放假前向全体教师重申教育部“六个严禁”要求,把纪律要求纳入暑期师德培训内容,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不组织或参与违规补课,不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上课。

  畅通举报渠道,公布在职教师违规补课举报电线和邮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校对于接到的举报投诉以及县教育局转交的举报投诉,要从快调查核实,查实的从快处置,及时向县教育局报结。

  各学区和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增强第一责任人意识,切实做好工作部署,从严执纪。对部署不及时、执行不坚决、监管不到位,以及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视情况追究学校、学区相关责任。对查实的违规教师,绝不姑息,典型案例及时通报。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2012〕第18号令)和《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教发〔2019〕5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是指我县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以及教育研究等机构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有偿补课是指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主要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一)教师私自利用学生午休、下午放学后或者节假日时间,在校内组织学生进行学科课业辅导,从中取酬获利的行为;

  (三)教师委托他人(含亲属、家长或家长委员会、社会机构)举办各类补习辅导班,或参与他人举办的有偿补课的行为;

  (一)组织处理。包括:1.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2.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3.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晋级等方面的资格;4.调离原单位。

  (一)教师有偿补课,经查实情节较轻的,能自觉停止违规行为,主动清退违规费用,对当事教师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扣除5000-100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度不得参加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晋级等。

  (二)教师有偿补课,经查实情节较重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费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扣除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全员考核奖,并在全县教育系统内予以通报,24个月内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晋级等方面的资格

  (三)教师有偿补课,经查实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费用,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或调离原单位,处分影响期内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扣除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扣除考核不合格年度的全员考核奖,并在全县教育系统内予以通报,24个月内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晋级等方面的资格。

  (四)教师以动员、诱导、暗示、强制等方式,迫使学生参与补课的;不配合、拒绝接受、阻挠干扰组织调查取证的;同一教师被查实违规行为,累计两次及以上的,从重处理或处分。

  第七条 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第六条相关条款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给予免去中层及以上职务。

  第八条 学区、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学区、本校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自主开展查纠工作。对有偿补课治理不力、不作为的,将予以追究下列责任:

  (一) 学校违规组织有偿补课,教师在校内组织有偿补课,本校教师发生多人次有偿补课行为被县教育局查处的,追究校长责任,对校长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处理。

  (二) 学区内多所中小学校教师多人次发生有偿补课行为被县教育局查处的,或教师有偿补课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除追究校长责任外,一并追究学区主任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一)给予教师处分或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教师不服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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